快乐蜂食品公司员工潘某、祝某也证实,2013年4月份,公司购买了一批牛肉,牛肉的包装都是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的资质手续是货到后一周俞某才交给潘某的,货款通过网银汇款至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 御香苑公司库管冯某作证称,该公司的杨某安排其填写一张一批牛腩的外协货的出库单,所谓外协货是指,货物本身不是由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仅为该公司更换包装的货物。 御香苑公司出纳张某作证称,2013年4月22日,杨某交给其一张牛腩的出库单和一张开票信息,让其开具受票方为快乐蜂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一共开具了11张发票,后快乐蜂公司向御香苑公司转账付款,杨某安排张某留下加工费后将余款汇至闫某家属的账户。 快乐蜂公司牛腩入库单、记账凭证、生产领料序时表,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文件、向御香苑公司付款回单、御香苑银行交易记录,闫某家属的银行交易记录,御香苑公司给快乐蜂公司出具的发票等书证,均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专做半成品菜企造禁令前检疫证明 法院查明,2013年2月至4月,盖某、闫某先后从万安有限公司购得巴西小条牛肉一宗,将其中的25吨肉卖给孙某,孙某将肉卖至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309751.64元。 苏州味知香公司是香港味知香集团旗下子公司,专业生产半成品便捷菜,代表菜包括蚝油牛柳及火锅系列,曾获得“全国绿色健康放心食品”称号。 盖某、闫某供述称,2013年3月28日,其从3柜巴西黄瓜条牛肉中拆货1597件卖给孙某,孙某将肉卖至苏州,苏州客户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盖某就将国家出台禁止之前的检验检疫证明(该证明与货物的生产日期不符)交给了孙某,盖某还联系上海益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给其苏州客户开具了发票,该苏州客户将货款汇至上海益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益洁公司又将货款汇给盖某。 两人还交代,2013年3、4月份,孙某从盖某处购买了一整柜1180件巴西肋条牛肉卖给了味知香公司,盖某根据孙某提供的信息给味知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4、5月份,孙某再次从盖某处买肉,转卖给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后盖某根据孙某提供的信息联系上海的公司给味知香公司开具了发票,味知香公司将货款直接汇给了上海的公司。 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胡某作证称,涉案牛肉随车有检验检疫证明。其未对检验检疫证明认真核对,不知道国家禁止进口巴西牛肉,上述牛肉都已经被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后销售。 法院还查明,2013年2月至5月,盖某、闫某先后从万安有限公司购得巴西胸腩连体牛肉一宗、巴西肋条一宗,从康悦公司购得巴西胸腩连体牛肉一宗,从百嘉米格公司购买巴西西冷一宗后,将其中28吨巴西胸腩连体牛肉、9吨巴西肋条牛肉、10吨巴西西冷销售至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675473元。 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潘某作证称,公司从盖某、闫某处买过肉,但盖某告诉其货有手续。 另外,2013年5月,盖某、闫某还从百嘉米格公司(香港)食品有限公司购得巴西牛肉2柜(重54吨),将其中27吨肉卖给王某,王某又将肉卖给潘某,潘某将肉更换包装,还未来得及销售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盖某、闫某剩余的27吨巴西牛肉运至北京途中,途经台儿庄区境内时,被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查获。 法院: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4年7月1日,枣庄市台儿庄区检察院将盖某、闫某等人公诉至台儿庄区法院。 法庭上,盖某、闫某以及快乐蜂副总裁俞某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盖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案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引起重大疫情,被告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俞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俞某是在履行公司职务期间,为了公司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本人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快乐蜂公司出售牛肉后未引起市场不良反应,社会危害性小,故请求法庭对俞某从轻判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盖某、闫某、俞某等人违反国家禁令,购买、销售从疫区进口的未经检疫的牛肉类制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开奖直播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