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王先生与天伦公司签订《天伦个人度假卡会员合同》,约定交纳购置费31 800元后成为天伦逍遥度假卡会员,在未来15年里,每年交纳年费336元,王先生和家人就可以在隶属于天伦度假网络的任意金冠级和银冠级酒店或度假村免费入住,消费限定数量内的度假点数。之后,王先生仔细查看会员手册、章程、度假村指南等发现签订合同时天伦公司承诺的很多内容都没有体现,同时,天伦公司自有的酒店、度假村很少,预定酒店先到先得,至少得提前14天到两年时间预定,从2009年到2014年王先生就没有顺利预定到过酒店,至今没有享受到任何会员权益。 法官点评: 分时度假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间客房或公寓的使用权分从若干个周期,按1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以会员的方式一次性出售给消费者。分时度假中,旅游公司往往会承诺买方可以任意选择其旗下隶属的酒店和度假村进行旅游,而且买家对于酒店的使用权还可以用于住宿交换权、赠与、转让、继承、收益等等,听起来非常诱人,似乎对于买家来说是稳赚不赔的。但是,在权利的具体行使过程中,我们发现承诺的酒店或度假村地理位置偏僻、数量过少、景点冷门、预约人数过多、预约时间漫长、假期时间难安排等等往往使买家很难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度假服务,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较多。 2案例二:异国使用权交换有前提 想畅游世界有风险 李先生和妻子范小姐二人在一次“分时度假”推介会上,经不住销售人员的游说,与京瑞公司签订了《承购合同书》。京瑞称只要购买分时度假,就会自动加入泰达国际度假俱乐部,而泰达度假公司同时又是美国RCI公司的成员,所以李先生和妻子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3700多家度假酒店的国际度假交换网络中尽情享受精选假期”。2007年4月,RCI公司终止与泰达度假公司的合作协议。李先生认为,既然RCI终止与泰达的协议,自己交换联盟酒店住宿无法实现,自己无法享有“分时度假合同”项下的完整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分时度假合同。 法官点评: 畅游国外是分时度假吸引广大旅游者的一大重要原因。环游世界的愿望很美好,但是现实却很骨感。打着国际分时度假公司旗号的旅游或度假公司不在少数,以假乱真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广大旅游爱好者要注意甄别与国际分时度假公司的合作或联盟的真伪。不过如本案例中所提到的那样,即使是真的联盟,国内度假公司一旦失去RCI的会员资格或者解除与国外度假村的合作,国内购买者享受国外分时度假的权益就很难保证了。 国内分时度假交换与国外交换条件和成本往往也有不同,与国外度假权的交换需要额外支出交换费用。同时,受出入境管理局限,涉外的分时度假在中国受到一定限制,拿不到签证,就算是分时度假的会员也无法充分享受分时度假的待遇。 3案例三:合同内容多处限制买方权利,消费者“入”易“出”难 2011年何小姐与天伦公司签订合同,向天伦支付会员费32 800元后成为“天伦分时度假会员”,在未来30年中,何小姐每年享有在隶属于天伦度假村网络的金冠级和银冠级酒店/度假村免费入住,消费一定会员点数的权益;天伦向何小姐提供包括交换权、储存/预借权、赠予权、补点权、优惠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益。 此后,何小姐参加了天伦组织的两次旅游,体验非常不好,难以实现自己想通过旅游娱乐身心的目的,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天伦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称合同中已经约定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裁决,且约定买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如擅自提出解除合同,则承购款不予退还。 法官点评: 分时度假中购买的是15年甚至更长的度假产品,合同履行时间较长,解约、变更的可能性增大,旅游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对于合同解除进行一定的限制,约定仲裁机构裁决增加买方纠纷解决的成本,约定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或约定高额违约金等等。 在审理分时度假合同纠纷案件时,考虑合同具有服务性质,不宜强制履行,如果消费者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合同,分时度假公司不能强迫其接受服务,故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消费者提出解约,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往往于消费者提出的其他索赔要求不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 吴振鹏 李禹潼 编辑 赵蕾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