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节能环保出行,规范顺风车、合乘车等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以下简称合乘),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乘出行或合乘行为,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提供者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提供者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公益性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是指在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案的平台注册后,通过平台获取他人出行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的私家车所有人。 合乘服务信息平台是指构建网络,通过线上服务,获取他人出行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私人所有小客车,撮合双方合乘出行和成本分摊结算的信息提供者。 二、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三、合乘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七座以下本市牌照小客车;二是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性车辆;三是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四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四、合乘提供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是自备案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是在本市有合法就业的;五是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必须是车辆所有人。 五、合乘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三是合乘提供者可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分摊相关成本;四是合乘区域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即起讫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六、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道路通行费用,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计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基于合乘是免费公益互助行为,鼓励平台向合乘双方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七、合乘出行作为提供者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合乘双方在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如遇执法机构执法检查,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无条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八、合乘服务信息平台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平台应在提供信息服务十日前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符合本意见第八条(三)规定条件的合乘信息服务软件、合乘运营模式、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四是车辆、合乘提供者管理,合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五是合乘服务数据接入本市交通行业监管平台的情况证明;六是不支持线下车辆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承诺书。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