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方的属性。从前文表格也可以看出,主办音乐奖项的有很多是媒体,媒体的本质诉求是具备传播力和影响力。在举办颁奖典礼时,为了能获取更多关注,这些媒体主办方常常需要一些高人气的艺人来撑场面。因而一些唱片公司会向主办方提出,要求必须有奖项颁发给自家出席的艺人。这种利益交换实际上已经成为了行业里公开的秘密,受到唱片公司等利益相关体左右的主办方,其评奖公信力也必然会下降。 缺乏严谨的评选机制。以光线传媒主办的音乐风云榜为例,早期的音乐风云榜曾因其公平公开的评奖机制在业内树立了不错的口碑,但到2007年举办第七届之时,主办方却遭遇了自创办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信誉危机。 首先是有粉丝质疑“最受欢迎男/女歌手”的评选是主办方在圈钱,当年的“最受欢迎男/女歌手”是由观众票选产生,而非由专业人士决定,主办方会与音乐平台及电信运营商合作,从中收取一定分成。这样的评选方式因而非常容易导致作弊行为出现,乐评人崔恕因而在当时的采访中表示,“靠群众投票的得奖都不会做到百分百真实。” 其次,崔恕同样在当时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没有格莱美》的博文来抨击音乐风云榜评选过程中的缺陷。譬如评选规则中有一条规定,“选择评分的评委,可以对参赛者或者参赛作品打分,打分最高5分,最低1分。”作为评委之一的崔恕表示,“这个分数完全依靠评委个人的心理判断,是没有具体指标衡量的。比如,如果某个歌手很优秀,但没什么知名度,很多评委根本没听过他的歌,就不会给这个人一个客观的分数,这样真正好的音乐可能就会被埋没……” 除此之外,很多评委并没有足够的精力将全部的参选歌曲都听完,加上每个评委所擅长的领域不同,评选在某种程度上很可能变成了“填字游戏”。 限制音乐奖项发展的客观因素是什么? 目前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阶段可以说是最大的限制因素。与欧美相比,现阶段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还处在一个非常初级的水平,这也体现在奖项的划分上。除了像中国摇滚迷笛奖和阿比鹿音乐奖这样偏小众和独立的音乐奖项外,国内很多音乐奖项都是针对流行音乐,且奖项设置上也少有细分音乐类型的空间。这一点上,唱工委音乐奖可以说做了表率,譬如设置了摇滚、民谣、舞曲、说唱、爵士、古典及影视/游戏原声等细分类别。 中国大陆音乐奖项和格莱美存在哪些差距? 差距主要体现在评奖程序上。 第一是对于提名作品的审查。这一步骤即是根据提名作品不同的音乐属性进行分门别类,如分成摇滚、乡村、拉丁、古典等,此时并不做任何艺术与技术层面的判断,只是纯粹给提名作品“找个家”。在格莱美的作品审查中,常常不会出现诸如第五届音乐风云榜将最佳摇滚单曲奖颁发给胡彦斌这样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的现象。 第二是评委资格的认定。格莱美由美国录音艺术与科学学会创立,按照规定,能够获得评委资格的人,名字要作为创作者或者技术人员至少在公开出版的发行物上出现过6次,这意味着评委可以是歌手、制作人、词曲创作者、乐队经理甚至音响工程师等等;同时为了保证不出现前文崔恕提到的那种“填字游戏”,格莱美奖的评选更看重“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如在第二轮投票时,所有评委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投票权利会受到限制。 第三是奖项的保密情况。格莱美最终的获奖者名单事先只有Deloitte & Touche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管理信封的工作人员有机会知道,直到颁奖典礼当天,获奖者才会公诸于天下。但在国内,主办方为了能够争取艺人出席,常常会在颁奖典礼开始前便公布获奖名单,这也是为什么看起来国内的音乐奖“一般都颁给到场嘉宾”。 不同的评奖机制方面是否存在优劣? 只能说任何颁奖礼都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审美,并不存在真正的优劣。与格莱美的“普选”机制不同,被认为是华语乐坛最具分量音乐奖项的金曲奖采用的则是评审团制,两者的差别就好比是电影界奥斯卡和戛纳的区别。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