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严谨的评选机制。以光线传媒主办的音乐风云榜为例,早期的音乐风云榜曾因其公平公开的评奖机制在业内树立了不错的口碑,但到2007年举办第七届之时,主办方却遭遇了自创办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信誉危机。 首先是有粉丝质疑“最受欢迎男/女歌手”的评选是主办方在圈钱,当年的“最受欢迎男/女歌手”是由观众票选产生,而非由专业人士决定,主办方会与音乐平台及电信运营商合作,从中收取一定分成。这样的评选方式非常容易导致作弊行为出现,乐评人崔恕因而在当时的采访中表示,直播,“靠群众投票的得奖都不会做到百分百真实。” 其次,崔恕当时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没有格莱美》的博文,来抨击音乐风云榜评选过程中的缺陷。譬如评选规则中有一条规定,“选择评分的评委,可以对参赛者或者参赛作品打分,打分最高5分,最低1分。”作为评委之一的崔恕表示,“这个分数完全依靠评委个人的心理判断,是没有具体指标衡量的。比如,如果某个歌手很优秀,但没什么知名度,很多评委根本没听过他的歌,就不会给这个人一个客观的分数,这样真正好的音乐可能就会被埋没……” 除此之外,很多评委并没有足够的精力将全部的参选歌曲都听完,加上每个评委所擅长的领域不同,评选在某种程度上很可能变成了“填字游戏”。 限制音乐奖项发展的客观因素是什么? 目前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阶段可以说是最大的限制因素。与欧美相比,现阶段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还处在一个非常初级的水平,这也体现在奖项的划分上。除了像中国摇滚迷笛奖和阿比鹿音乐奖这样偏小众和独立的音乐奖项外,国内很多音乐奖项都是针对流行音乐,且奖项设置上也少有细分音乐类型的空间。这一点上,唱工委音乐奖可以说做了表率,譬如设置了摇滚、民谣、舞曲、说唱、爵士、古典及影视/游戏原声等细分类别。 中国大陆音乐奖项和格莱美存在哪些差距? 差距主要体现在评奖程序上。 第一是对于提名作品的审查。这一步骤即是根据提名作品不同的音乐属性进行分门别类,如分成摇滚、乡村、拉丁、古典等,此时并不做任何艺术与技术层面的判断,只是纯粹给提名作品“找个家”。在格莱美的作品审查中,不会出现将“最佳摇滚单曲奖颁发给胡彦斌”这种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的现象。 第二是评委资格的认定。格莱美由美国录音艺术与科学学会创立,按照规定,能够获得评委资格的人,名字要作为创作者或者技术人员至少在公开出版的发行物上出现过6次,这意味着评委可以是歌手、制作人、词曲创作者、乐队经理甚至音响工程师等等;同时为了保证不出现前文崔恕提到的那种“填字游戏”,格莱美奖的评选更看重“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如在第二轮投票时,所有评委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投票权利会受到限制。 第三是奖项的保密情况。格莱美最终的获奖者名单,事先只有Deloitte & Touche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管理信封的工作人员有机会知道,直到颁奖典礼当天,获奖者才会公诸于天下。但在国内,主办方为了能够争取艺人出席,常常会在颁奖典礼开始前便公布获奖名单,这也是为什么看起来国内的音乐奖“一般都颁给到场嘉宾”。 不同的评奖机制方面是否存在优劣? 只能说任何颁奖礼都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审美,atv,并不存在真正的优劣。与格莱美的“普选”机制不同,被认为是华语乐坛最具分量音乐奖项的金曲奖,采用的则是评审团制,两者的差别就好比是电影界奥斯卡和戛纳的区别。 格莱美所有的评委都必须是美国录音艺术与科学学会的会员,但会员并非全都是评委。尽管格莱美一直没有公布评委人数,但据分析,人数应该不少于10000人,因此格莱美也成为了世界上涉及评委人数最多的音乐奖。当然,格莱美的评奖机制也建立在美国这个音乐产业发展成熟的市场之上。 采用评审团机制的金曲奖涉及的评委人数要少很多。曾担任金曲奖评审团总召的台湾“摇滚教父”倪重华,把金曲奖的评选过程比作是拍“间谍电影”:“文化部会和所有评审约在一个不寻常的地点集合,比如某某捷运站,然后把所有人用巴士载到事前不知道的地点开会。所有评审都会没收手机,连上厕所都会派员随同。”评审团成员会通过电脑投票,且所有评委直到颁奖前都完全无法知道投票结果,只有不能参与投票的评审团总召可以看到结果。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