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同时我也认为只靠征税是很难抹平两种零售形态的成本差异的。原因很简单,B2C追求的是企业的规模化发展,零售企业的税费成本包括税负、员工社保等多方面,涉及工商、税务以及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 在C2C模式中,atv,其从业者的门槛相对较低,自行生产加工种植均可从事零售工作,在税负以及行政费用成本方面均有成本优势。即便如刘强东所言税务部门向企业化运作的卖家征税(企业化运作形式并非强制卖家工商注册),虽然可一定程度上削弱其价格优势,但并不代表就此抹平其在B2C的成本优势,毕竟行政费用方面C2C依然具有优势。 换言之,B2C与C2C两种零售形式的完全公平是个系统化工程,仅靠征税是难以解决问题的。 对网店征税的关键不在公平而在重建制度 关于网店征税的讨论中,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网店征税无需再重新立法,现行税收法律即可执行。 这显然是把征税想得过于简单了。 在铁哥看来,以现行《税法》对网店征税在执行层面是存在相当问题的:1.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同零售形态的不公平,打一批抬一批的制度陋习是否会在此重演;2.要正视现行C店征税的标准难题,如虽然平台严厉打击,但刷单现象仍然存在,如将刷单额作为征税基数,显然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这也不符合为中小企业减负的大前提;3.对企业负担有充分认识,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多部门联合行动打造健康环境。 如此就涉及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政策下施行后能否为经营者提供真正公平的营业环境,现行《税法》在此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铁哥更倾向于对电商征税从系统化制度建设开始:只有对C店卖家建立单独的征税体系,在起征点、基数统计、抽查标准以及税费减免方面(如退税制度)给予制度化支持,也只有此,业内人士所呼吁的公平市场才可能真正到来。 电商作为新的零售形态虽然存在多年,但迄今为止在制度上我们仍然将其视为传统商业形态对待,这也是如今两派人士争论的问题所在。 当未对电商有充分的认识,atv,匆匆上马征税很难真正改善市场的公平问题,铁哥虽然赞成征税但坚决反对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征税。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