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其中,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高德公司诉滴滴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7件案件的焦点在于:1)如何证明滴滴公司和中智公司系共同为离职员工规避“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而合谋;2)如何证明滴滴公司获取或使用了其商业秘密以及那些商业秘密。 简单说,高德离职员工在加入滴滴前或后,是否不当披露了掌握的相关商业秘密给滴滴公司,或者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用于了滴滴相关产品或技术的研发,是最大关注点所在。 员工非正常离职:或成商业秘密保护与不正当竞争高发领域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23日,高德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是281件,发明授权数是75件,实用新型数是7件,外观设计数是317件,而滴滴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是113件,发明授权数是6件,实用新型数是5件,外观设计数是40件。 可以看到,从专利规模来看,滴滴远不及高德。 值得一提的是,高德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地图、导航等领域,而滴滴的专利申请,早期主要集中在车辆调度,后在导航或地图相关领域也有一定的涉足。 比如,滴滴正在推进基于大数据的所谓“智慧交通”,而这种布局必然离开地图、导航等基础技术的使用。 事实上,近年来,“挖角员工”已经成为一些公司“弯道超车”发展的重要策略。 而“挖角员工”之所以备受青睐,关键在于相应员工在原公司从事特定技术或研发有较长时间,对于原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发展路径比较清楚,对于成功“挖角”的后进公司来说,可以缩短在特定领域学习、跟进或创新的时间、人力和技术成本。 不过,“挖角员工”也成为各类纠纷、诉讼或案件的焦点所在。 2017年1月18日,华为公司内部通报了华为消费者终端业务6名前研发人员泄露内部资料被刑拘一事。当时,华为称,这些员工拿着华为的知识产权到外面去赚钱,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上述6名前华为手机研发部门员工从华为离职后,于2014年8月陆续加入上海艺时公司,开始从事K1儿童智能手表的研发工作。 经过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认为其中一名员工申请的一项儿童智能手表天线专利对华为涉嫌构成侵权,该专利被深圳某评估机构估值为300万元。 显然,伴随技术争夺成为越来越多公司竞争高地所在,“公司挖角”或“员工跳槽”所可能触发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 对于公司及员工来说,如何避免商业秘密或专利技术外泄,以及员工如何规避原公司从事新产品或技术研发等诸多问题,亟待引起它们的共同关注,应尽早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约定,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以《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简单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员工与公司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话,那么,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及所有权均属于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