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直播的好日子到头了? 继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出手介入“网络直播”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正式介入“网络直播”监管。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那么,网络直播的监管格局是否至此已经明确?还是说后续还会有其他相关部门介入?网络直播行业及映客、斗鱼、一直播等直播平台将何去何从?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直播乱,乱直播”。 这就是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前者是指直播平台众多但普遍资质不齐,后者是说在鱼龙混杂的直播行业中擦边球式内容愈演愈烈。 从起初的游戏直播、唱歌直播等,再到闹出“直播造人”,网络直播在从小众、窄众走向大众的过程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低俗化、色情化等问题。 针对直播内容乱象,此前,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已经分别从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强网络直播及直播平台管理提出了要求。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备受关注的“网络直播”再次设定新闻直播方面的监管要求。 那么,在直播内容多样化,直播监管多维下,未来的网络直播行业将走向何方?映客、斗鱼、一直播等网络直播平台未来还将面临怎样的监管压力? 直播乱象:情色、低俗及擦边球式内容屡禁不绝 从技术原理上看,国内“网络直播”可分为两类,一是在网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观看,例如各类体育比赛和文艺活动的直播,这类直播原理是将电视(模拟)信号通过采集,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相当于“网络电视”; 另一类则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直播”: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 由于直播内容来源不同,“电视节目网络直播”不太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自制内容网络直播”则因为欠缺内容前置审核机制,很容易滑入违法违规境地。 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 在直播平台数量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则是基于直播商业模式与直播内容冲突问题的日渐凸显。 众所周知,在“自制内容网络直播”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女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 在“自制内容网络直播”中,“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更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一方面,此类主播群体,无论男女,对很多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另一方面,此类模式下主播收入来自于“围观”用户的“礼物赞助”,因此为了吸引观众、增加收入,一些主播,可能会“铤而走险”,进行“挑逗”或“露骨”式表演。 简单说,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所暴露出的问题,是引发网络直播监管的关键所在。 与此同时,在直播内容细分化的趋势下,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而这则成为引发多重监管的根本原因。 直播监管:按内容性质需分类实施交叉监管 在各类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中,除去内容直播本身外,还涉及到男女主播与围观人群的互动问题,比如弹幕等。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