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被专案组带走前,高广友的政治面貌为“群众”,学历是“小学”,但检方起诉时,高广友变成了具有“中专学历”的“党员”。 2012年2月24日,本溪中院对高广友涉嫌“逃税、失职、贪污、挪用”罪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以其犯逃税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高广友无期徒刑。 但本溪中院在刑事判决书上,并没提及高的政治面貌,学历又变成小学。 高广友随即上诉,2012年11月24日,辽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时,媒体在报道此案时,称该案为“本溪市破获的重大要案之一”,高的身份系“国企经理”。 高广友不服,又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2014年4月8日,最高法指令天津高院再审高广友案。 法学专家称该案确有不当 高广友家属表示:“该案发展至今,有些问题根本没弄清,例如逃税罪。” 检方指控称,高广友10多年前开发“天信花园”时,采取两套账手法,进行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截至2010年共逃税600多万元,“特别是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高广友拒不缴纳”。 记者采访发现,2011年4月8日,本溪国税稽查局向高广友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他正被关在看守所。 该通知显示:“从2011年4月8日起,对你(单位)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特殊期间的不受上述期间限制)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如你单位有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接受检查或以上稽查应当回避的,必须在接到本通知三日之内提出申请。” 这三日,高广友无法走出看守所,税务机关也没再来。 4月30日,本溪地税第一稽查局,也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到看守所。被关押的高广友因无法履行税收责任和参加听证等,被认定犯有逃税罪。 除逃税外,法院认定的高广友贪污、挪用公款罪,还遭到几名法学家质疑。 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高广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工程项目、虚增工程结算量等手段,骗取水洞管理委员会拨付的工程款193万元。 据调查,这笔款项围绕着一个名为水洞宾馆的项目,该项目由本溪市第二建筑公司第四工程队负责施工,高广友承包了这个工程队。 水洞宾馆在1995年完工后,管委会一直没结算,直到1998年,管委会还欠工程款127.3万元。 国内知名法学家赵秉志、张泗汉、陈卫东等就该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证明,水洞房地产公司只负责给施工单位付款,其中付款的额度是由水洞管理委员会决定,水洞房地产公司无权决定给工程队多少钱。” “从职能上看,水洞房地产公司所拥有的这一职权无法成为高广友贪污涉案193万元的职务便利。而且,一审法院采信的事实本身也证明了高广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专家意见书显示。 这些专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表明,与涉案193万元有关的工程量是由二建四队申报,李克普、刘晓鹏审核,水洞管理委员会拨付工程款,“整个过程均与高广友无关,更与高广友作为水洞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或者水洞管理委员会指派的职务无关”。 “事实上,无论高广友是否受水洞管委会指派,只要他的职责与涉案的193万元工程款的产生过程无关,他就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不能构成贪污罪。”专家还直言。 对于虚报工程项目、虚增工程结算量的认定,众位专家也给出了意见:“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高广友虚报工程项目、虚增工程结算量的依据主要是证人姚春华、王利敏的证言和辽宁溪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本溪水洞宾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 但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表明,高广友的辩护人曾对水洞宾馆进行过实地测量,证实司法鉴定与水洞宾馆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atv,并向一审法院申请核实,“但一审法院没对此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高广友家属说。 据此,法学专家的意见是,“本案中《司法鉴定报告书》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值得质疑,难以证明高广友虚报了工程项目、虚增了工程结算量。” 专家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高广友构成逃税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确有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是不是“国家干部” 记者注意到,该案最大分歧是水洞房产公司资产到底属谁?高广友是不是国家干部?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