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是一个‘情绪犯’。”26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袁彬接受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采访时说。备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今日有新进展,山东省高院已受理此案上诉请求,最高检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媒体此前报道,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于欢故意伤害案中,其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引发热议。袁彬表示,于欢是“情绪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并综合考量其防卫过当和特殊的情绪状态,在处罚上做到显著从宽。 一个“生词”——“情绪犯”前街一号:为什么说于欢是个“情绪犯”? 袁彬:判断情绪犯的基本条件是行为人处于激烈情绪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该激烈情绪状态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本案中,j2直播,于欢显然是一个情绪犯。首先,于欢是在情绪激烈的情况下刺伤杜志浩等人;其次,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了于欢的情绪激烈。 前街一号:“情绪犯”概念何时提出的? 袁彬:严格说,“情绪犯”不是立法上的概念,而是学理上的概念。目前,这个词很少进入公众视野,大家更多听到的是“激情犯”。 最初出现的是“义愤犯”,后来叫“激情犯”,“情绪犯”概念更广,包括“激情犯”和部分的“义愤犯”,以及应激状态下的行为,如防卫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前街一号:研究“情绪犯”有什么意义? 袁彬:最主要的意义是,这类犯罪在刑法上可以做到更充分、更准确、更全面的评价。我国立法中虽然没这方面规定,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被告人的过错上进行考虑,因被害人过错而引发行为人激烈情绪造成其行为能力降低的情况则很少能得到充分的考虑。将这一现象拎出研究并专门予以考虑,可以予以更准确的评价。 “情绪犯”应该被从宽处理 前街一号:有数据说,近十分之一案件发生,跟情绪推动有关? 袁彬:对。情绪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常见的。对激烈情绪的评价,也要考虑其引发因素。如果行为人本身脾气暴躁,因一点小事便暴跳如雷,从而伤害甚至杀人,这虽是情绪驱动,但在刑事责任评价中,不应过多考虑。 但这跟于欢案情节有本质差别。于欢的行为主要是由被害人行为引发,而且是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反应,因为面对严重的侮辱、羞辱行为,正常人都会情绪激烈,并在激烈情绪的驱动下实施相应的行为。 前街一号:“情绪犯”该得到从宽处理吗? 袁彬:情绪既是影响不同罪过形式的责任评价要素,也是影响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因素。“情绪犯”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在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刺激下产生了激烈的情绪,并在情绪特别激烈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此种情景下,人的认识能力和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导致其刑事责任能力的降低甚至丧失。特别是,像于欢的情况,其激烈情绪是由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他更应该被从宽处理。 立法修法时考量“情绪犯” 前街一号:我国关于“情绪犯”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是什么? 袁彬:严格地说,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情绪犯”的直接规定,但一些制度确实跟它有间接关系,如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中通常都会包含情绪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激情杀人是故意杀人的从宽因素,甚至被作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典型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判决也都会考虑这一因素,如妇女在长期家暴情况下的突然反抗致施暴者死伤的行为,有些案件就判得特别轻,“在激情状态下实施”通常会被作为其从宽判决的理由。 前街一号:国外立法中如何对“情绪犯”? 袁彬:国外许多刑法典都有激情等情绪对责任影响的明确规定,且通常是作为减轻处罚的事由。有些国家或地区还专门在分则中规定了激情杀人罪、激情伤害罪等罪名,并将其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作了区分。其法定刑也要较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低一个量刑幅度。这种立法显然更为精细,也更有利于实现责任的准确评价。 前街一号:在立法修法中,专门对“情绪犯”有所考量,这有可操作性吗?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