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辽宁大连到内蒙古、从地方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围绕购买煤矿的540万元垫付款,内蒙古商人吕文斌和大连商人刘永林的民事官司已历经8年6次审判。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吕文斌胜诉——法院确认吕文斌出资540万、占煤矿49%的份额。然而,民事判决落下帷幕,刑事立案又起争端。 刘永林曾以公司名义向内蒙古公安报案,称遭吕文斌诈骗,而内蒙古公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最高法判决生效两年多后,刘又到大连报案,大连公安对此刑事立案,并将吕文斌跨省刑拘。 案件材料显示,刘永林的报案与最高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相关,而目前双方均称自己被冤。 “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终审判决,内蒙公安都不立案的事情,直播,大连公安怎么还能跨省将抓人?”吕文斌家属表示不解。刘永林则坚称自己在这件事上遭到诈骗。 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 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图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负责办理该案的孙姓警官日前对澎湃新闻(香港开奖直播)表示,目前吕文斌已经被批准逮捕,“民事判决不等于刑事判决,民事判决里面也有刑事案件,(吕文斌)是有诈骗的嫌疑。”对于案件的其他具体问题,该警官表示不便透露。 投资煤矿引发纠纷 2004年,大连商人刘永林来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寻找煤矿,和曾经有过煤矿经营经历、熟知当地情况的吕文斌结识。经吕文斌介绍,刘永林找到了敖劳不拉煤矿的管理和经营方——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的董事长李贵春。 2004年6月10日,刘永林与广利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永林以1640万元购买该煤矿。 李贵春日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签了合约后,刘永林没有直接来缴预付款,而是由吕文斌先后两次缴纳预付款。 历次判决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12日,吕文斌为刘永林垫付200万元预付款;按约支付第二笔款项时,因刘永林无力支付,吕文斌于2004年6月18日向广利公司支付340万元购矿款。 吕文斌儿子吕峰日前对澎湃新闻说,当时刘永林没有钱,出于朋友帮忙,父亲就垫付了第一笔款项。后来又一次垫付,吕文斌就和刘永林口头协商共同投资煤矿,股份分配为刘永林占51%、吕文斌占49%。 “双方合作了近一年后,对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都产生了分歧,考虑到会影响煤矿的正常经营,刘永林让我父亲退伙。”吕峰说。 2005年4月21日,刘永林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连金泽矿业公司(下称大连金泽),与吕文斌签订《协议书》,协议载明,大连金泽和吕文斌于2004年6月投资敖劳不拉煤矿1640万元(大连金泽1100万元,吕文斌540万元),约定大连金泽同意吕文斌退出投资,大连金泽分三年向吕文斌支付红利1500万元(含本金540万元)。 但第一笔应付款到期后,刘永林对自己的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大连金泽与吕文斌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敖劳不拉煤矿为刘永林个人购买,而将退还吕文斌投资的义务转嫁于大连金泽公司,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且上述协议违反了资金不能抽逃的禁止性规定。中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协议无效。 最高法终判:一方不诚信 大连中山区法院判决上述退伙协议无效后,2006年2月25日,吕文斌向鄂尔多斯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刘永林共同投资购买敖劳不拉煤矿的行为有效,要求法院认定吕文斌应占敖劳不拉煤矿49%的股份。 “之前都是口头约定的合伙份额,既然双方产生了争议,就必须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将股份在法律上明确下来。”吕文斌的代理律师表示。 至此,吕文斌和刘永林长达8年多的股权诉讼之争开始了。 鄂尔多斯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永林以大连金泽的名义于2005年4月21日与吕文斌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因而,吕文斌退出在敖劳不拉煤矿投资的目的没有实现,吕文斌投资人的地位应予恢复,该矿的投资人为刘永林和吕文斌。对于股份比例,吕文斌与刘永林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刘永林与吕文斌口头约定刘永林占51%、吕文斌占49%。 刘永林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二审确认吕文斌在敖劳不拉煤矿购买中出资540万元,该出资占全部购矿款33%,认为其占有49%股份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