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2016年倒数两天,四度延期之后,全国“专车第一案”宣判,车主陈超胜诉。 这是一场漫长的行政诉讼。 2015年1月7日,济南专车司机陈超使用“滴滴打车”软件载乘客被抓,被罚款2万元。随后陈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于同年4月15日开庭审理。该案先后四度延期,历时一年多,被媒体称为“专车第一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但是考虑到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现有证据,济南市客管中心作出的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宣判后第一时间专访了该案当事人陈超以及其代理律师李文谦,讲述案件胜诉背后的故事。 这是一份良善的判决 北青报:经过四次的延期,一年多时间,终于胜诉,分享下此刻的心情吧? 李文谦:不是很意外,但是毕竟是很期待的结果。 陈超:还是比较开心的吧。 北青报:怎么评价这次判决? 李文谦:一份良善的判决。 陈超:比较公正吧。 北青报:觉得判决中的亮点是什么? 李文谦:法院的判决既兼顾了新兴事物的发展,对网约车这一新型的出行方式给予了肯定,同时也从法律层面对处罚机关缺乏法律依据的处罚予以了撤销。 北青报:庭审的时候有什么意外吗? 李文谦:有一个吧,在现场的时候,我们在被告提到专车概念的时候,想请被告进行定义,这个问题被法官制止了。但是在判决书中,对专车的概念还是进行了解释,我觉得这个是很意外,也很难能可贵的。 北青报:去年4月份的那次庭审主要围绕什么角度来进行的呢? 李文谦:2015年4月15日的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足够的事实证据?客管中心的处罚程序和证据是否合法?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最后因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的争议较大,合议庭决定对该问题进行合议并做出认定。 另外,我们手里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是重要证据。当时陈超也问了处罚决定的证据,包括金额为什么是两万元,具体依据是什么? 北青报:这次法庭审理主要围绕什么进行? 李文谦: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原告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实体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瑕疵。 第二点,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需明确具体,客管办的处罚未载明时间地点等相关因素,存在程序瑕疵。 第三点,行政比例原则的确立是基于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而产生的。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罚当其过。综上,“专车第一案”的被告在实体程序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且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即最少侵害原则,导致了败诉的结果。 胜诉有标杆性意义 北青报:判决书上说到被告是自收自支的机构,这个你们是否会有异议? 李文谦:这个没有,毕竟他们有证据证明。 北青报:对于处罚的金额依据,法院认为过重,你们怎么看金额的处罚依据? 李文谦:这个适用法律的比例原则,根据危害的结果确定处罚金额,我们也尊重法院的判决。 陈超:当时我最大的疑惑其实也是为什么罚款是两万,而不是五千,或者其他金额,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对我要进行金额巨大的处罚? 北青报:对陈超营运的性质定性,你们是否认为类似于现在的没有资格的网约车? 李文谦:在本案案发时,法院认定为应该是没有运营资格的,和当前没有资质的网约车有相似吧,我觉得。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