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我提前一天过来,顺便还可以在北京逛逛。”电话那头,被通知即将出庭受审的四川籍妇女杨阿美(化名)语气显得轻松、自在。 2016年11月7日,杨阿美准时出现在了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此时的她怀孕7个月。一如一年前因盗窃被抓时一样,这次她仍满不在乎地承认了多起盗窃事实。最终,东城区法院以杨阿美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杨阿美的老家在四川省乐山市的一个农村,十多年前她就开始在北京“闯荡”。 2005年11月12日,20岁的杨阿美第一次留下案底。在北京西单的明珠商场,杨阿美先后对4个人下手,偷走4部手机。被警察抓获后,却因被查出怀孕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后几年,杨阿美消失在了北京警方的视线中。 直到2011年5月23日,杨阿美第二次被北京警方抓获。这次,她在公交车站盗窃了两部手机,但又因处于怀孕期被取保候审。此后的2012年3月、2013年6月、2014年2月和6月、2015 年3月,杨阿美都因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手机而被警方抓获,但每次不是处于怀孕期,就是处于哺乳期,无法被看守所羁押。 2015年10月1日,杨阿美电话约了一个叫“大鹏”的同行后,来到地铁9号线北京西站站台内行窃。她偷走一名候车乘客的苹果手机后,转身将手机交给了大鹏,由大鹏转移。谁知,二人双双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事后,大鹏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而杨阿美则因为有孕在身再次被取保候审。 根据这些记录在案的盗窃事实计算,杨阿美在10年时间内8次被抓,每次都是因为怀孕或者哺乳成功逃避了法律惩处,10年里她至少怀孕4次。 “那条法律”是有用的 “很早就听说过怀孕期间盗窃即使被抓也不会被处罚。”经验使杨阿美确信,“那条法律”是有用的。“那条法律”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如果单看法律条文,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但要在法院判决之前对孕妇进行收监,还必须迈过一个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即使判决,刑法第72条也作出相关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即使被判处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杨阿美正是凭此优势有了自己的合作伙伴,“大鹏”“刚子”等几个男性小偷都是她在行窃过程中认识的。虽然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但是隔三岔五地电话相约,由杨阿美主偷。她在挺着大肚子靠近人群伺机行窃时,人们大多不会产生防备,而且即便发现了,atv,也会不了了之,哪怕将她交给警察,她也不怕。有几次,杨阿美在被警察抓到后将所有的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 收监,不符合规定;不收,无疑是放虎归山,atv,不利于打击犯罪,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位资深刑警向记者说出了对于“杨阿美们”的无奈:面对一个挺着大肚子或者抱着新生婴儿的母亲进行审讯,虽然是职责所在,可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不仅有法律上的风险,还会引来道德的谴责,这让他们左右为难。有些孕妇还会使出惯用的伎俩——一说“肚子痛”,警方只能马上把她们送到医院。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接受完批评教育获释。 打个“飞的”来受审 如今,如果不算肚子里的孩子,杨阿美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在被宣告取保候审后,一个她称呼为“老公”的年轻男子匆匆来到公安局,为她交了保证金,然后将她顺利带走。 大多数的时候,杨阿美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联系她几乎只有手机一条途径。后来,杨阿美索性说自己一直在老家养胎。事实上,谁也不知道她究竟身处何地。 2016年9月,杨阿美的一起盗窃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移送至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王平通知她来院接受讯问。按照杨阿美怀孕的时间推算,此时她应该已经分娩,正处于哺乳期。然而,王平却被告知杨阿美仍处于怀孕阶段。后来,王平才从杨阿美的口中得知,上一次怀孕已经流产,这是再次怀上的孩子。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