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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码:村支书被判非法拘禁证据存疑 三级法院仍判有罪

时间:2016-11-08 09:43来源:央广网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尹照宾因为犯非法拘禁罪,多年前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此后,这个曾经担任河南省汝州市冯沟村村支书的人,多方申诉。期间,汝州和平顶山两级法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尹照宾因为犯非法拘禁罪,多年前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此后,这个曾经担任河南省汝州市冯沟村村支书的人,多方申诉。期间,汝州和平顶山两级法院均出具文书,证明认定尹照宾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有伪证的嫌疑,甚至所谓被“拘禁”的多名受害人也都站出来,声明没有被非法拘禁的事实。但是,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尹照宾依然被认定犯了罪。是什么原因导致历经河南省三级法院审理后仍旧被判有罪呢?

  尹照宾说,事件的起因,是2006年8月4号凌晨,他的石灰厂里有三台电机被偷。尹照宾私下打听到了实施盗窃的人,并向派出所报了案:“后来盗窃者得知这个事情已败露,在当年9月25日,这几名盗贼和他们的家属,包括说合人,有十七八个,陆续来到我冯沟的村委会会议室,说和道歉民事赔偿事宜。盗窃者共同赔偿我四千元,此事算了结,永不再提。”

  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尹照宾没有想到,一年后,作为盗窃案的受害人,却变成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的加害人。2007年5月8号,尹照宾被当地派出所传唤拘押,理由是,涉嫌非法拘禁当初实施盗窃行为的五名嫌疑人。五个月后,汝州法院根据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四项言词证据,以非法拘禁的罪名,判处尹照宾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尹照宾看来,这个罪名几乎等同于“莫须有”,“当初认定我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不在现场的两个证言。当时在法庭上,我要求受害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五名受害人,包括他的家属无一人到庭。”

  尹照宾从出狱后至今,一直不断地向河南省各级法院进行申诉。汝州和平顶山两级法院,也曾分别出具文书,认定尹照宾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涉嫌伪造,建议汝州公安局对证据进行侦查,看是否构成伪证罪。

  尹照宾告诉记者:“中院几乎找到,当天晚上的在场人员,和说和人,判决书中的被害人,又提取了有关书证,全部证明我没有犯罪。”

  在不断的申诉中,尹照宾也发现了自己的案件中,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在2006年就拘禁过的偷盗者胡明强,却称在2013年出狱之前,根本没见过尹照宾。

  胡明强:我认识尹照宾是2013年1月出狱之后。因为我当时这个事情(盗窃尹照宾电机)发生之后,有点害怕,就出去打工了。那个时候跟王彦坡(盗窃案同伙)电话上都有联系,电话里他跟我说,和尹照宾说合去了。

  记者:王彦坡有没有跟您说过,尹照宾打过他,或者不让他走的这个事儿?

  胡明强:没有,他说到那儿跟人家说合,钱给了人家之后,王彦坡和他母亲,还有王彦坡的老婆他们几个人就走了。

  记者:那您是什么时候知道尹照宾涉嫌非法拘禁这个事儿?

  胡明强:我出狱之后王彦坡跟我说的,说我们偷人家东西,赔偿了人家尹照宾,人家也没有追究。我们又说人家尹照宾非法拘禁我们,良心上有点过不去。

  又比如,公安机关立案的依据,是一个叫孙帅杰的人,向警方控告尹照宾非法拘禁。尹照宾说,孙帅杰在报案时,还是一个负案在逃的嫌疑人。汝州市公安局王寨派出所2008年7月出具的一份破案报告显示,孙帅杰于2004年11月伙同他人盗窃一辆农用三轮车后外逃,2008年7月23日被抓捕归案。

  尹照宾表示:“当时在庭上我就这样讲,我这个案件完全是虚假的,孙帅杰根本就不认识我,我也从没见过他,我要求让孙帅杰到庭。”

  但在被审判的过程中,尹照宾都没有见过那个控告他的孙帅杰。但这对尹照宾到底是犯罪了,还是被冤枉了,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2010年,平顶山法院判决认定,尹照宾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尹照宾不服这一结果,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把“洗清”自己冤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省高院身上。

  2013年11月,河南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并在三年后的2016年6月13号作出裁定,维持了平顶山法院“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这显然大大出乎尹照宾的预料。

  尹照宾对河南省高院的裁定,十分不满:“在提审期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阶段,主审法官刘桂平,就对我无原则的谈判,说这个案件已经上升到政治高度,最好还是说和私了为好,但我坚决不同意。省院另查明,我的犯罪时间是在2007年9月下旬,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持续两个小时。”

  而事实上,尹照宾早在2007年5月28号,就被警方拘押,直至当年12月27号刑满释放。让尹照宾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河南高院竟敢认定我在监狱里,将这五名小偷,拘禁在冯沟村委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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