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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奖直播现场:近200员工未评老板微博均被罚50 老板:统一思想(2)

时间:2016-08-20 14:49来源:新京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张明:我们接下来会规范,会改正,但该罚款的还是要罚。我一直认为,严格管理很重要,不可能因为个人行为改规则,这是我们公司多年来发展的法宝。

  张明:我们接下来会规范,会改正,但该罚款的还是要罚。我一直认为,严格管理很重要,不可能因为个人行为改规则,这是我们公司多年来发展的法宝。

  另外,下一步我们准备在入职时就和新员工说清楚公司的规定,你认可就来,不认可就离开。

  焦点

  企业是否有权强制员工评论?

  律师认为评论微博不属于员工职责范围,不能强制要求

  张明称,员工必须知道公司领导的想法,“不评论老总微博罚款50元”,是公司成文的规定。

  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主任认为,张明的微博大部分是关乎企业形象和企业发展的内容,在日益注重公司形象和品牌文化建设的当下,微博宣传作为一种成本较低的广告,可以扩大公司影响力。因此老总号召员工积极转发,无可厚非。但作为强制性规定来要求,就不妥当,“严格地说,这不是员工职责范围的事,不能强制要求”。

  而类似要求员工24小时开机接电话的规定,也涉嫌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和生活安宁权(医生等特殊职业除外)。

  心理学专栏作家唐映红解释,如果员工在入职时就被明确规定,评论老总微博是工作内容之一,并且落实到岗位守则或制度性的文件中去,只要有证据表明员工同意,而不仅仅是口头告知,问题不大。

  不过,从管理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未必起到积极的效果。尤其容易引起有思想有主张的员工反感,对企业的认同感下降,是一种拙劣的管理手段。

  此外,刘昌松律师解释,因员工未评论或点赞老板的微博,即进行处罚,是违法的。

  这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公司即使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罚款规定,也属于违反《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是无效的。

  上述“处罚”还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卓英律师事务所的胡穆之律师也称,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在劳资关系中,企业是强势方,如果滥权,将会导致罚款盛行,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员工微信宣传企业纳入绩效

  新京报记者梳理媒体报道发现,部分公司有“奇葩规定”,如“工作时间上洗手间超过15分钟罚200元”、“女员工不戴假睫毛罚20元”等。

  同时,在互联网融入企业日常工作的当下,使用微信、微博传播企业信息,成为员工工作的考核标准。江苏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要求员工把微信头像和签名改成企业宣传内容,并转发朋友圈推广,否则至少罚50元。

  传媒、内衣、保险等多行业的企业员工表示,部分单位有不成文规定,要求员工转发微博或微信公号的内容,其中一些公司在考核时,将此项算入个人绩效。“如果不转发,就会被警告一次,下次直接扣两分,一分一块钱。”一位内衣公司直营部经理说。

  唐映红认为,公司这种做法侵犯了员工的私人领域。“公司只有在付费的前提下,获得员工同意,才可以要求转发,这相当于买断员工的业余时间和私人空间。”

  刘昌松律师称,强制要求员工在朋友圈转发公司宣传内容,同强行要求点评老总微博性质相同,都不妥当,进行处罚更是侵权行为。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赵蕾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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