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黄锡斌和铁路承运部门约定的货物价值,“不可能是铁路承运部门真实意思的表示”,铁路承运部门发现被骗后就立即报案,黄锡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已构成犯罪。 上海铁路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判决书。 申诉十年无果,称“认罪非主动交代” 对于两次判决书中对他的指控,黄锡斌向澎湃新闻记者作出了解释。 针对自己开假发票的行为,黄锡斌予以承认。但在他看来,这是迫不得已的举动。 “我去索赔时,铁路运输方要求提供原始发票来证明实际价值。但其实这些货,我并没有发票。”黄锡斌质疑说,如果是托运诸如古董等根本就没有发票的东西,该怎么索赔? 同时,黄锡斌提出,为什么保价时铁路方面并没有要求提供发票来算实际价值,但货物丢了后才要发票?在这种情况下,黄锡斌在老家南通启东托人做了假发票,提供给了运输方,后被警方查出。 澎湃新闻记者从黄锡斌货物所经货运中转站北京丰台站出示的一张《货运事故查复书》看到,丰台站提出,请大同站联系黄锡斌索取货物的购货发票。另据一份内部资料显示,大同站工作人员刘全成向警方表示,货物丢失后,他们“要求黄锡斌提供原始发票和复印件,黄锡斌都提供了”。 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明知铁路零担运输、容易发生货物短少或灭失”的说法,黄锡斌更是无法认同。 “在托运出这批货时,我怎么可能事先知道这批货会丢呢?”黄锡斌说,如果铁路运输真的很容易丢,“那还搞什么保价运输?想赔死自己吗?” 对于“用破旧纸箱装货”,黄锡斌称这无法成为他有主观诈骗的理由。“我要去寄货,难道负责打包确认货物、送上运输车的还是我吗?这不应该是铁路运输部门的职责吗?” 他认为,货物顺利到达是正常情况,发生损坏和丢失才应该是极其个别的现象。所以,关于他“故意偷偷少放货物骗取高额保价费”等说法都是不成立的。 “少放货却多给运费,我有必要这样去下赌注吗?”黄锡斌说。 至于自己曾向公安部门供述有骗取赔偿主观的说法,黄锡斌称自己并非主动交代。于是,一审判决书中出现了“黄锡斌主动投案,但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说法。 面对终审判决,他并没有放弃。服刑期间,他和家人曾多次进行申诉。相关申诉材料显示,这些申诉均被驳回。 上海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6年,因狱中表现较好,获一年减刑的黄锡斌提前出狱。此后,他又曾多次找到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部门,均无下文。 黄锡斌表示,这些年来他一直在为平反自己的案子奔走,入狱前的生意也做不下去了,子女上学等问题也都受到了一定困扰。 一名关键办案人员发声,力挺翻案 就在黄锡斌几乎绝望的时候,该案有望迎来意外转机。 近日,了解案情的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人士金宇炫(化名)对澎湃新闻表示,他力挺黄锡斌翻案,“这个案子,一开始就错了”。经澎湃新闻证实,金宇炫是该案的关键办案人员之一。 金宇炫介绍称,当时,黄锡斌多次丢货物后,铁路运输部门开始怀疑,并向当时的南京西站派出所反映情况。后来,公安查出黄锡斌的假发票,认定其涉嫌诈骗。 此后,黄锡斌案被移交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金宇炫说,当时检察院有人提出,假发票本身并不能证明其犯罪。“黄锡斌的货物被运丢了是事实,并非其虚构,铁路运输部门赔偿是天经地义的”,所以,必须证明货物不是铁路运丢了,而是黄锡斌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偷走,才能认定黄锡斌是诈骗。 在金宇炫看来,假发票正是本案的焦点,“据我了解,保价运输并没有‘东西丢了后必须拿出原始发票’的规定,而且,有很多东西不可能有原始发票,所以运输部门向黄锡斌索要发票是没道理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