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铁路托运的货物运丢后,向铁路方面索赔,为何在拿到54000元赔款后被判了诈骗罪? 关于这个问题,江苏南通启东人黄锡斌已经想了快14年,包括在狱中的3年,至今未能想通。他曾试图为自己翻案,但出狱后屡次申诉均未有下文。 如今,该案有望迎来转机。 一位了解案情的检察院人士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打破沉默,力挺黄锡斌平反。见到记者,他的第一句话便是:“这肯定是个错案”。 办理保价托运,获赔后被判4年刑期 2002年9月至10月间,黄锡斌在南京西站先后托运了五批货物,均运往山西大同站,且都办理了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是一种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补充运输保险方式。办理保价运输,托运人除缴纳基本的运输费外,还要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我国《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等,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灭失等现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未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无视赔偿限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保价运输,正是针对限额赔偿做出的规定。 铁路运输的货物,基本上是按重量计算的,有些物品自身价值很高,但收取运费很低。一旦发生货损,限额赔偿并不能满足托运人的赔偿要求。 而办理保价运输后,除了基本的运费,托运人只要再付少量的保价费,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即可得到实际损失赔偿。在外界看来,保价运输更加平衡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利益。 例如,托运人想托运一个价值100万元的祖传文物。普通运输情况下,该托运人只需付基本的运费,但若丢失,只能得到限额的最高赔偿。若办理保价运输,托运人需要按比例加付一定的保价费。如果顺利抵达,保价费归运输企业;如果丢失或损坏,托运人可获100万元赔偿。 黄锡斌介绍称,他的这五批货物主要为皮手套、电热水器电脑板等,每批货物保价金额、运费不等。然而,这五批货物抵达大同后,均发生了损少的情况。 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间,黄锡斌分批拿到了铁路方面的赔款,共计54000余元。 然而,就在最后一笔赔款拿到手后不久,黄锡斌被警方带走。 据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03年3月21日,黄锡斌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被告人黄锡斌“在明知铁路零担运输容易发生货物短少或灭失的情况下”,于2002年采取“低值高保”的手段,比如7元一副的皮手套保价40元一副、170元一件的热水器电脑板保价300元等,在南京西站办理了保价运输手续。货物短少或灭失后,黄锡斌在办理赔偿手续过程中,又采取用假发票隐瞒实际价格的手法,骗取赔款5万余元。 法院对检方的指控表示认同,并提出,黄锡斌“对高保价的货物仅用旧纸箱作简易包装”,货物丢失后,用假发票连续多次骗取赔款,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犯的特征。 判决书中还提到,黄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自己托运货物多保价,有时使用破旧纸箱,有时在货物中夹杂其他物品等,目的都是“货物短少后,骗取铁路多赔款”。 判决书显示,黄锡斌曾主动投案,供述罪行后又翻供。 此外,判决书显示,黄锡斌系主动投案,但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 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黄锡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同时,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五万余元,予以追缴。 对此结果,黄锡斌感到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3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黄锡斌上诉案。 该院认为,黄锡斌虽然没有虚构托运货物,也没有捏造遗失货物的事实,但主观上具有骗取高额保价款的故意,对货物仅用旧纸箱简易包装,故意留有破口或混装其他物品进行运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判决书,多处表述遭到南京铁检知情人士和知情律师的诟病。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