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当汽车制造商向配件制造商提供工具、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时,如果该配件制造商已拥有可自主使用的该等工具、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者能够以合理条件获得该等工具、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该等情形下汽车制造商的技术和设备并非配件制造商履行协议所必需的。比如,如果汽车制造商仅提供了合同产品一般的描述性信息,但限制配件制造商向售后市场以自有品牌供应配件,汽车制造商实质上剥夺了配件制造商在协议相关领域拓展业务的可能性,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可能导致高价,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 评估“生产合同产品或提供合同服务所必需的技术或设备”可以考虑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方拥有或有权处置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受版权保护的设计、注册外观设计或其开奖直播知识产权; 2.委托方拥有或有权处置的生产工艺等专有技术; 3.委托方准备的与其提供的信息配套使用的研究报告、方案等文件。 (二)指南的生效、更新与增补 本指南于 年 月 日起实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持续调查、评估中国汽车市场总体竞争状况,根据中国汽车业发展趋势,适时更新与增补本指南。(文章来源:发改委网站)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