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的立意是政企不分,j2直播,企业法的主张就是政府管企业,这都是法定的。公司法主张的则是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自我治理。因此,国有企业的"转制"就是由企业法规范转向由公司法调节;政府要摆脱"管企业"的纠结,就要落实管资本为主,推进顶层国有企业的整体改制,从企业法变轨到公司法。 要正确地理解"管资本为主" 《21世纪》:这轮国资改革提出了"管资本"的改革方向,你也曾提出这方面的建议,"管资本为主"和过去有什么不一样? 陈清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管资本为主",是国企改革理论政策的重要突破。它将从根本上理顺长期困扰我们的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化解体制转轨中的诸多矛盾。 管资本就是改革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现形式,由实物形态的国有企业,转向价值形态、可进入市场运作的国有资本。管资本可以实现三大目标:一是顶层国有企业进行整体的公司制改制,国家从拥有企业转向拥有资本(股权),并委托专业投资运营机构持有和运作。这就隔离了政府与企业直接的产权关系,从体制上为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二是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后,国有投资运营机构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这就解脱了国有资本与特定企业的捆绑关系。企业自主决策做强做大、国有资本追求投资收益有进有退地流动。由此构成相关但不受约束的两个自由度。资本的流动性将释放出巨大的活力和效率。三是政府在管资本不管企业的体制下,可以站到超脱地位,正确处理与市场的关系。 资本化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从根本上理顺长期困扰我们的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化解体制转轨中的诸多矛盾。国有资本的预期效能主要通过市场而不是行政力量来实现,这就使国有资本具有"亲市场性",从而保障我国在保持较大份额国有经济的情况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1世纪》:但是这几年在落实中似乎并不是太好,为什么? 陈清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写得很好,有很多亮点。但是在执行当中,缺乏充分讨论,在看法上存在一些分歧。已经出台的文件把管资本与管企业的概念、管理方式混杂在一起,监管机构除了管企业,还要管资本,越管越宽、越管越细,使企业不知所措。 一种理解认为,"管资本"是指国家——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对象由"企业"转变为"资本"。实现这个转变必要的前提是国有资产实现形式要由实物形态的"企业",转换成价值形态的"资本"。否则就没有"资本"这个对象可供监管。 例如,银行业本世纪初通过整体改制上市实现了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证券化。但在产业领域这一过程尚未启动。至今,国资监管机构直接面对的主体依然是实物形态的国有企业。 随着国有资产实现形式的资本化,监管部门应聚焦对资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构的监管。通过投资运营机构的隔离,监管机构与实体企业将不再有直接的产权关系,也无权穿越投资运营机构干预其投资的公司。监管机构不管企业,政企分开将顺理成章。 对"管资本为主"还有另一种理解。那就是不太理会顶层国有企业的整体改制,以及监管对象向资本的转变。认为管资本为主,是在继续强化对未转制企业监管的同时,还要把监管扩张到这些企业可以运作的"资本",包括重点管好这些企业的"国有资本布局"等。这种理解的要点是监管机构继续管企业的体制和机制不变并不断强化。带来的结果是长期困扰我们的那些体制性问题无法解决,将继续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中兜圈子。 《21世纪》:你一直在提顶层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问题。 陈清泰:中央提出的"管资本为主"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但向管资本为主转型不是立即可以实现的,需要创造必要的条件。比如"资本"作为管理对象,在哪里?需要从顶层国有企业转制而来。也就是将顶层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使国家投入公司的净资产转化为资本,即股权,并由受托的投资运营公司或社保基金持有。这一过程就是国有资产实现形式的转换、是企业制度的替代、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属性"的变迁,也是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型。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