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注册上岗制度。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六)积极构建共赢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总工会、各级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 五、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 (七)规范巡游车运价管理。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八)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推动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 (九)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等) (十)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十一)引导巡游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 (十二)注重巡游车服务品牌建设。鼓励经营者加强自有特色服务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持续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对乘客需求结构变化的适应性与满足性。(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信用办、省总工会等) 七、规范网约车发展 (十三)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互联网管理、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数据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十四)严格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可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作出规定,设立网约车驾驶员其他条件。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服务所在地设区市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