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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报:万亿“债转股”项目启幕 银行加速设立处置机构(2)

时间:2016-11-27 11:28来源:668论坛 作者:118KJ 点击:
“银行通过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不仅能够达到转让不良资产的目的,还能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可能在定价上也会有更多余地。”前述国有大行内部人士认

  “银行通过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不仅能够达到转让不良资产的目的,还能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可能在定价上也会有更多余地。”前述国有大行内部人士认为,很多不良贷款都是国有大企业的债权,转让折价上也许就不会太多。

  该人士认为,国内经济的低迷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商业银行的贷款往往期限较短,而股权投资的时间则要长很多,从监管思路来看,解决国企债务就好的方式就是用时间来换空间。

  依据国务院《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行业周期波动、债务负担过重及重点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在已经公布的债转股监管文件中,对于债转股要求强调了市场化和法治化,提出了发展前景比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等要求,并明确了四个“禁止”,其中包括禁止对扭亏无望的企业使用债转股,禁止债务债权不明晰的企业使用债转股等等。

  “从银行来看,债转股很像是一种对国企的救助。但是,银行担心‘口子一开’,后面就难收拾。”前述股份行信贷部负责人称,“大多数央企实力都很强,如果都要求债转股咋办?会不会使能够正常还款的也不还了,等着债转股呢?这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债转股涉及到银行、债转股公司和央企客户,中间的债务价格这让弹性空间较大,也需要制度来约束和规范,避免资产流失。”

  他表示,国务院规定中申明了市场化和法治化,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有政府参与其中,这也会给予银行不小的压力。更重要的是,atv,在转股的之后,持股机构的话语权也是比较关键的。“如果企业降杠杆能够改善经营当然是非常好的,但是会不会有企业在降杠杆之后便于举债也是未知的。”

  《意见》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需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所属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具体实施机构除去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外,作为企业的新股东,也是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改善的重要力量,如何帮助企业走上正轨成为其核心任务。

  这也就是说,债转股公司应当主导债转股契约的签订及事后公司治理和重组过程。但是,阶段性持股的短期性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可能成为债转股后企业面临新的问题。“从银行的角度看,债转股公司在转股之后,持股时间和如何退出还没有统一说法。” 前述股份行信贷部负责人认为,债转股现在还在探路,实际的效果和影响的显现仍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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