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类资产作慈善信托将会成为今后的主流。”徐永光说,“高净值人群资产大多存在形式都是非货币,只有当非货币进入慈善信托,这个行业才有可能大发展。” “未来十年,将会进入到第一代富豪的财富代际交替传承时期,将会有更多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出现。十年内,慈善信托增量估计达到1万亿人民币。”徐永光补充道。 对话:北京大学非营利性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公益时报》:怎样看待慈善信托? 金锦萍:目前,信托在公众中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信托是理财产品、理财工具,这是一种误解。慈善信托不仅仅是慈善财产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而是跟慈善组织一样都是从事慈善事业的一种途径,是信托制度在慈善领域的具体运用,这是今后需要做大量工作普及的知识。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怎样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金锦萍:由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在规则上并不充分,与民事信托之间的差异不大,所以按照《慈善法》设立慈善信托,不意味着就能获得税收优惠。不能既希望信托设立和监管环节便利,又能获得税收优惠。要获得税收优惠,还应符合财税部门的标准,并受到严格监管,充分披露信息,达成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公益时报》:慈善组织能否成为慈善信托受益人? 金锦萍:从法理上而言,慈善信托是没有受益人的,只有给付请求权人。但是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并不违反慈善信托的原意。慈善组织可以从慈善信托中得到资金,但并不以受益人角色出现。慈善组织要么作为公益项目执行人(在法律关系中往往作为受托人或者受托人的代理人),要么作为慈善信托的受资助方,获得慈善信托拨付的资金去做公益项目,atv,最终实现慈善目的。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如何保证委托人权益? 金锦萍:当前为了解决税收优惠问题,往往采取让委托人先将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然后通过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再成立慈善信托。如此运作之后,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则成为了委托人角色,而原先的委托人成为了慈善组织的捐赠者。潜在风险有两种:要么慈善组织成为管道,其成为捐赠人的傀儡,代替捐赠人按照其意愿行使委托人权利;要么捐赠者已经与慈善信托没有关系,捐赠者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委托人主体也变成了慈善组织,那么应当由委托人行使的权利,现在交给了慈善基金会去行使,怎样确保慈善信托中原先委托人权益和意愿被尊重,成为难题。信托制度虽然灵活,但不能忘记原本初心。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推动《慈善法》发展? 金锦萍:慈善信托本身无法完善《信托法》中未完善之处,慈善信托依然要适用《信托法》和《慈善法》。针对货币之外的其他财产设立信托的相关财产公示制度的构建,信托财产多元化、税收税制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和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出现会将这些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改革的动力和压力有望增大,从而导致政策倡导方面更为有效。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