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实施,“公益信托”正式亮相,但因当时需要“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的要求,具体机构指向并不明确,公益信托并未因《信托法》获得长足发展。 15年后,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实施,“慈善信托”被看成是继捐赠后又一种新的慈善途径,甚至被看成是激活“沉睡”多年公益信托的有效手段。 在实施当日,就有不少信托公司成功“抢滩”。 据《公益时报》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家信托公司推出了10项慈善信托计划,但受托人“清一色”全部为信托公司。 而根据《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可见,具有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定资质的慈善组织尚未与受托人这一角色产生实质性关联。 究其原因,信托税收优惠、公募资质、非货币类等不明确因素是慈善组织实现慈善信托难以跨越的障碍。 那么,慈善组织离慈善信托究竟有多远? 多家慈善信托诞生 受托人无一慈善组织 2016年9月1日,国投泰康信托员工捐赠82万设立的“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备案,该公司员工代表作为委托方,国投泰康信托作为受托方,受益人为全国中小学校师生,慈善项目执行人为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同一天,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三方作为委托人设立的“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在江西省南昌市民政局备案成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慈善项目执行人为广东省爱飞客公益基金会。 同样是在9月1日,深圳市民政局发布公告,深圳市第1号信托“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成功备案,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和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8名高管(自然人)作为委托人,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项目执行人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慈——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也于9月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民政局顺利完成备案。陕西省慈善协会作为委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益人为偏远地区及落后地区儿童,慈善项目执行人为公益机构。 《慈善法》实施首日,诸多慈善信托诞生,但其受托人全部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基本扮演慈善项目执行方角色。 根据《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此时,本已具有法定受托人资质的慈善组织难免有些尴尬。 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指出:“《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只基金会一种类型,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只要是获得慈善组织身份都能够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方。” 为何受托人不是慈善组织?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简称“壹基金”)从今年年初开始尝试慈善信托的实践,多家优秀的信托公司也与壹基金有过接触。壹基金考虑设计一种“共同受托人”的模式,信托公司和公益机构发挥各自的专业性,即信托公司负责信托产品的设计、资金募集和资金投向;公益机构作为专业的公益组织,负责慈善信托收益部分的使用,进行专业化公益项目匹配和项目运作,但基于对现行法规中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理解,最终,这种“共同受托人”模式没能成功落地。 “信托公司背后往往是优质的高净值人群,当这部分群体开始产生慈善投入的需求时,公益组织可以提供专业的公益产品供其选择,并负责受益人遴选、公益项目设计执行;信托公司负责信托产品理财保值增值。如果双方专业分工,合力制胜,获得高净值人群的信任,那对促进中国公益行业可持续性的获得优质资源将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的合作模式。”壹基金副秘书沈旻说。 除了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角色认定外,另外一个因素也成为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绊脚石。 2016年8月25日,根据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备案条件之第5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应当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