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公司承接一笔布置展台的业务为例,该业务收入额300多万元,但展台的布置需要多个不同的供应商、数十个工人来完成,由于客户预算较低,且许多的购进都是小额多次购进,企业只能选择报价较低的小公司或个人来做,由此引致的突出问题就是供应商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要交的近20万元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连零头都不到,如果按照税改(“营改增”)前交纳5%的营业税,反而只需交纳15万多元的税,“营改增”后按照6%缴纳增值税,反而足足多出了近3万元的税额。 对此类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而言,增值税税制的突出问题是增值税生态链不完整导致的税负加重,对于“营改增”减税政策的后续推进,这一点不能不引起注意。 社保成本压力与职工“弃保” 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事关企业家、劳动者、政府(社保管理部门及其如养老、医院等社保服务提供部门)三方的良性互动。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之中,往往造成企业因用工成本提升致使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劳动者没有选择权利而实际工资收入难以提高,各省市社保部门各自为政阻碍劳动者的自由流动,缺乏对公权力的约束导致效率低下、浪费严重,造成“公共牧地”悲剧等现象。 据课题组调查:某家具企业由于盈利能力、生存能力等原因,在社保方面投入严重不足。该企业仅为办公室员工及企业中高层购买“五险一金”,大约15人,占比不到15%;就缴费负担来看,每签约一名员工,企业需要为员工支付社保成本约1200元,其中,企业缴纳900多元,个人缴纳200多元;而办公室员工月收入最低的仅3000元多一点,工厂一线员工收入也仅为3000元至6000元。 由于社保缴费负担本身较重,而企业承受能力有限;同时,本厂的员工大部分为外地员工,除了收入不高外,认为社保(养老、医疗等)不能返回原籍时带走,也导致了企业社保购买比例不高;作为该公司的员工为多赚钱,不愿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宁愿与企业签订“弃保”协议,打折扣以工资方式要回这部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但往往在员工离职后,反遭投诉以至敲诈,致使公司承担法律风险。 调查近年来实施的社保政策包括缴费费率,仅以武汉当地为例(当然公司全部员工并非均参照武汉当地缴纳),自2010年-2015年,总体“工资税负”(个人及公司缴纳“五险一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徘徊在60%上下,即企业每雇佣一个劳动力,负担的成本中,有六成左右交给了“五险一金”,剩余不足40%为员工的“实发工资”(该“实发工资”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收入)。 湖北省自2008年至2014年的人均每年“五险”负担(五险收入与就业人数比重),从1万元上涨至1.8万元;这不仅限制了职工的个人消费,也造成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负担。这不利于因用工成本徒增而导致的就业数量增长,也不利于员工的实际收入增长,看似较高的“应发工资”(不算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扣除由企业代扣代缴的23%左右的“五险一金”以及个人所得税,剩余的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 税制结构设计缺陷 “以票定(征)税”是中国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但税收实务中,往往出现中国式的“限额供票”——“领票难”、“用票难”成为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 纳税人初次领用、再次领用、增量和票种变更,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检查程序;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发展迅速,业务量与开票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企业为发票的增量和变更手续往往需要多次奔波于税务局与公司间,有时候来了业务,必须马上接单开票,却因发票问题而产生诸多不便,即使有发票,也因限额制度造成购销双方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据课题组调查,某施工工程公司,税票分配不合理,为节税以节约成本,只能冒险“买票”;税票限制,导致大额发票不能轻易开出;具体来说,企业遇到准备签约一笔200万元的合同,由于自身发票开票面额较小只有9999元,因而往往一笔业务要开200多张发票。有的月份签订的合同金额高达几千万元,为此不得不雇佣专门的财务人员来开票,开票时间亦超过一个星期,打印机都被打废掉。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