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认定iPhone6/6plus构成对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中复公司、苹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手机。 起诉:苹果公司起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处理决定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开奖,宣告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未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的专利权。 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 2016年12月7日,在案件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追加苹果上海公司为共同被请求人并责令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范围、《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近似是否正确等八大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原告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佰利公司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而此前,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维持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有效的决定”,苹果公司因不服该决定,亦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有效,但苹果公司iPhone6系列手机也不侵权 其中,就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2017年3月24日,就苹果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佰利公司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而就苹果公司诉北京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而苹果之所以能赢得至关重要的“禁售令”诉讼,关键在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佰利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在程序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多处不当之处。 1、程序方面,法院认为,处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事项,包括:1)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将苹果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2)违反听证原则,未在处理程序中听取各方当事人针对第27878号决定的相关意见;3)违反行政公开原则,对于苹果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第27878号决定等其他具有重要相关性的证据并未提及,亦未说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2、而在事实认定方面,法院认为:1)被诉决定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其确认的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五点区别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3)涉案专利设计对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设计,其弧度和曲率的设计特征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形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此认定错误。 宣判后,原告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而此案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最大启示有二,一方面,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