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现在看来,苹果CEO库奇经常来国内走动是对的。 2017年3月24日,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虽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尚未明确表示不上诉,但是,伴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前悬在苹果公司头上的iPhone6/6plus手机“禁售令”警报,预计将会得以解除。 至此,历时近三年之争,iPhone6/6plus到底是否构成对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侵权,有了初步结果。 缘起:佰利公司手机(100C)比苹果iPhone6率先获得外观设计授权 2014年1月13日,j2直播,佰利公司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并于2014年7月9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与同时期其他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最大的不同是,其手机侧面(包括上下左右四周)采取了“弧形设计”理念,从手感及外观来看,会显得更加圆润。 与iPhone其他系列手机相比,这种“弧形设计”也是iPhone6在外观上最大的改进或变化之一。 众所周知,2014年9月9日,苹果公司正式推出iPhone6。但是,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显然在此之前。 根据美国专利局网站信息显示,苹果公司早在2014年5月5日就在美国提交了名为“Electronic device”(专利号:USD731481)用于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随后,苹果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在中国提交了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简单说,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来看,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外观设计显然要早于苹果,但是,认定苹果iPhone6是否构成对手机(100C)侵权的关键并不在于申请时间先后。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与此同时,《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因此,苹果iPhone6是否构成对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外观设计侵权,关键在于苹果iPhone6是否使用了手机(100C)设计以及该设计是否可以归为“现有设计”。 较量:苹果公司申请宣告佰利公司手机(100C)外观设计无效中落败 事实上,仅就手机侧面或四周采用“弧形设计”理念来看,很难简单推断出iPhone抄袭了或侵犯了“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 早在2013年3月11日,苹果公司就在中国申请了一件名为“电子装置”(专利号:CN302504474S)的外观设计专利,除去正面延续了iPhone一贯的结构布局外,与iPhone4等产品相比,该外观设计最大的变化就在于手机侧面或四周采用了“弧形设计”理念。 不过,针对苹果iPhone6涉嫌外观设计侵权,佰利公司很快就行动起来。 2014年12月11日,佰利公司在中复电讯公司商场处购得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 随后,佰利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在征得佰利公司同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请求人,并对该案先后两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期间,苹果公司曾于2015年3月30日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者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虽然,苹果公司没有能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现成功“拆弹”,但是,也拖延了其被责令停止销售处理决定的做出时间。 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其中圆形“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从正面到背面的过度设计的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