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需明确具体,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原告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据此也应当予以撤销。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那么,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欠缺“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要件呢? 可以看到,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属于统一的格式文本,从形式要件上并不存在欠缺“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形。 而在违法事实及依据项下,处罚决定书已经写明了“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 虽然从形式上看,确实没有“原告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内容,但是,能否因记录简略而否认处罚决定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呢? 实际情况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等证据应该已经足以说明或还原“原告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 因此,据此撤销行政处罚似乎也不太充分。 前后历时近两年时间、累计四次延期审判,足以凸显一审法院的谨慎性,但是,最终作出的判决,似乎又显得不够严谨。 当然,必须看到,面对各类新事物、新形式,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但是,不能以保护创新为名,对正当执法予以负面评价,进而打击执法积极性,进而形成“懒政惰政”效应。 因为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需要监管部门的公平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