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认定专车、快车是否违法或涉嫌非法营运,其判定依据还是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框架下内予以判断,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虽然,一审判决确认了专车的违法性,但在论述时又将专车不加区分视为“网约车”,强调不应“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最后停滞不前”。 这种缺乏事实和数据支撑的论述或分析,很难让人信服。 撤销行政处罚,到底是因“处罚不当”,还是因“主要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专车司机陈超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陈超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原告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显然,按照法院的分析或论述,atv直播,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似乎同时涉嫌“主要证据不足”和“明显不当”。 那么,专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利益分配关系、专车司机与乘客间的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影响对“专车”服务违法性的认定吗? 陌生乘客付费搭乘陌生司机的车辆,从某地点上车到火车站下车,不论期间双方有无聊天、交换名片,atv,不论之前是乘客手机预存的“黑车电话”,还是好友介绍的“黑车司机”,抑或是通过互联网找到的司机,都不能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不能因为平台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设置了多重合同关系(车辆挂靠、劳务出租),进而否认了私家车主驾驶自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服务的违法性。 此外,付费方式是现金支付,还是扫码支付,抑或是通过滴滴、优步、易到、神州等平台提供的方式支付,也不影响专车司机有偿提供营运服务的认定。 在当时作出处罚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到底应该承担承运人责任,还是信息撮合责任,本身存在较大争议。 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显然,在处罚时点上,即2015年3月18日,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专车服务中角色或法律定位存在争议之时,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执法,针对专车司机予以单独处罚,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而从受益分配角度来看,在不能明确认定滴滴等专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之前,虽然,这些平台从专车运营中收益占比约超20%,但司机的收益率也有在70%-80%之多,再加上当时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大量的补贴,鼓励私家车接入平台接单,使得司机的收益情况可能远远超过100%。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或“明显不当的”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因此,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专车司机予以单独处罚,不存在“主要证据不足”或“明显不当”违反比例原则等问题。 此外,专车司机明知违法而从事非法营运、因为平台补贴奖选择而铤而走险、面对执法检查具有不配合等情形,不论是主观态度还是客观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处罚决定书何种情形属于欠缺“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要件?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