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正和岛微信(ID:zhenghedao)发布《一锤定音,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一文,十多个小时,阅读量就突破100万,并引发大量转发与热议。 中央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确是民企福音,很多企业家表示: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更有劲儿,更有信心了。 但也有读者表示,小编文中引用的“原罪”一词或有不妥。查验之下,的确这种表述并不规范,而且在很多有识之士(包括小编的大boss刘东华)一贯的观点中,并不认可民企有原罪一说,乃至认为民企的所谓“原罪”其实主要是“原功”,以活跃、先进的生产力打破落后、僵化的生产关系,创新求变的“原功”。 为此,我们辑录了部分对此问题的观点,也欢迎岛君的朋友们留言说出你的看法。 来源|正和岛(ID:zhenghedao) ▌厉以宁:“原罪”的说法,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 2004年3月9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第二次记者招待会,全国政协委员厉以宁在回答记者问的时候表示: 当前大陆的民营企业家,他们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而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成长起来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民营企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否认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当初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甚至有些还违背了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是什么问题就按照什么问题办,该按法律处理就按法律处理。 从总体上看,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守法的,不能以偏概全。对于民营经济中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分、不做分析,用“原罪”这种说法,这既不符合实际,又挫伤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积极性。 我个人的看法,前一段有些新闻刊物上有“原罪”的说法,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实际上就是心理上的误导。 ▌吴晓波:所谓的“原罪”其实是制度性的 2013年4月22日,原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先生因病去世,享年74岁。2011年11月2日,李经纬接受了人生最后一份判决书——佛山中院对李经纬涉嫌转移国有资产案进行一审宣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这对古稀之年的李经纬已是不可承受之重。对此判决,知名财经作家吴晓波在微博上发表评论认为,李案发生于十多年前,本质上看,是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政商关系破裂的结果,希望有关部门能特赦李经纬。在接受凤凰财经采访时,吴晓波认为:“所谓的原罪其实是制度性的原罪。” 凤凰财经:李经纬贪污案一审判决出来后,我们注意到你很快就在微博上有了回应。你是不是觉得这个判决是一个意外? 吴晓波:确实有些意外。李案发生于十多年前,本质上看,是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政商关系破裂的结果。李经纬称得上是功勋企业家。但是就判决书公布的判决依据来看,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没有什么地方可以质疑的,也算不上意外。 凤凰财经:上一轮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李经纬案能给当下什么借鉴意义呢? 吴晓波:在改革的过程,一定要重视企业家的作用,要重视企业家的贡献。企业家的利益应该得到尊重,改革不应该以牺牲企业家的利益为代价。 凤凰财经:但是目前社会中似乎没有尊重企业家的氛围,一提起企业家,我们下意识的就会想到官商勾结,认为他有原罪,第一桶金是黑金。社会上弥漫着仇富的心态,针对这样的社会氛围,你有什么看法? 吴晓波:这跟中国的传统有关,没有形成系统的商业文明。企业家作为一个阶层在历史叙事完全边缘化的。所谓的原罪其实是制度性的原罪,因为这个制度不是一个完备的,或者是阻碍社会进步的制度,企业家会冒违法的险去谋取利益,这是一部分原罪。还有一种,企业家确实内在有一种贪婪性存在,全世界的企业家都是属于这种状况。所以,如果不能从制度根本上进行清算,特别是加强经济治理的市场化、法治化和民主化建设,那么,官商模式的杜绝将非常困难。 ▌牟其中:民营企业不存在“原罪”问题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