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起案例,被告人谭某某在出售2只鹦鹉过程中被抓。辽宁本溪平山区法院认定,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另一起案例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池某与游某饲养、出售鹦鹉,警方查获的已出售鹦鹉2只,及室内饲养的鹦鹉80只,均为保护动物。法院认为池某、游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池某、游某均获缓刑。 针对王鹏案的量刑,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对澎湃新闻表示,除了出售的2只,法院还认定王鹏饲养的另45只鹦鹉待售,存在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遂的情形,法院根据被告人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决,这是法律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不过,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甫认为,在涉及非法收购、出售鹦鹉的案件中,王鹏的量刑较其它案件重些,“这也显示出在同类案件中,司法解释和相关细则较为滞后,从多份判决看出,法官为使司法实践结合现实情况,也充分运用了自由裁量权。” 对于将45只鹦鹉认定为犯罪未遂,邓学平认为,如果当事人没去找卖家,就没有着手出售的行为,“最多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而王甫则认为,在已经出售几只鹦鹉的情况下,王鹏对其他涉案鹦鹉系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是否有出售所有或大部分鹦鹉的主观故意是主要应当考虑的条件。 有人收购鹦鹉饲养繁育卖幼鸟,atv,获刑十年 目前,王鹏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他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对澎湃新闻表示,他将为王鹏做无罪辩护,同时也会提出轻罪辩护意见,“无罪和轻罪二者并不矛盾”。 徐昕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王鹏人工繁殖饲养的鹦鹉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有待论证;且王鹏养殖并出售鹦鹉,主观上是否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是否实质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法院审理应当予以考量。 在澎湃新闻梳理的21起案件中,与王鹏案相似,被告人在自己家中饲养鹦鹉并出售的案例有9起,待鹦鹉繁育后卖出幼鸟的案件2起。 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向他人收购22只非洲灰鹦鹉后,又卖出自家鹦鹉孵化不久的2只幼灰鹦鹉,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十年。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傅某在2016年间向他人非法收购8只鹦鹉,公安机关查获6只鹦鹉,另外2只鹦鹉在其它宠物店内寄售。判决中,法院采纳了其辩护人的从轻处罚意见:8只鹦鹉均是繁殖的,且已全部查获,没有造成其他危害。最终,福建省南安市法院认定傅某擅自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共8只,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傅某有期徒年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邓学平认为,家养鹦鹉虽然客观上没有加剧鹦鹉的濒危程度,但是挑战了我国关于野生动物饲养的法律规定,“因为野生动物饲养必须要有许可的”。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论是用于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展览,还是进行运输、携带出县境的,都必须经省级(包括省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授权的单位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