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刘志江认为,对于谢阳的微博言论的数量,不能达到证实其罪行重大的目的。但公诉人随后出示了部分证据,“颠覆政权,是基本的人权,何罪之有?”,"台独’,如果仅仅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我支持”,证明谢阳的煽动言论。 公诉人摘要宣读了谢阳的供述:我内心深处就不认同这个政府,因此我的批评都是负面的,这样可以加剧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炒作敏感案事件。 辩护:多为主观评价,属于侮辱性语言,不是诽谤 公诉人指控,谢阳炒作庆安事件,“故意人为制造混淆视听的话题,与翟岩民等人串联,网下鼓动他人到政府门前聚集滋事,且在央视公布了视频资料并说明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开枪合法后,谢阳仍未放弃继续炒作该案,直接用低俗语言攻击央视,并鼓动他人继续跟进炒作。” 辩护人贺小电对该笔指控事实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事件起因上存在有关视频不公开等因素;行为人有多人。对于谢阳炒作南宁事件,辩护人贺小电认为,谢阳关于“南宁警方组织黑社会插手经济纠纷”、“南宁警方是凶手”是一般的主观评价,属于侮辱性语言。 公诉人答辩称,“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警察是及时出警的,谢阳被打与警方无关,明知无关,仍然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造成南宁警方社会评价降低,就是诽谤”。双方据此多个回合辩论。 此外,公诉人还指控谢阳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2014年至2015年3月间,谢阳代理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双塘组部分村民诉雨花区政府涉证拆行政诉讼案件时,纠集不具有律师资格的王xx、范xx等人代理该案。2015年3月9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谢阳纠集大量无关人员参加旁听庭审给予“围观声援”,当雨花区法院认定王、范二人不具备公民代理资格,要求二人离开审判区域时,谢阳采取拍打桌子、辱骂法官等方式煽动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对抗法庭决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造成庭审秩序严重混乱,庭审被迫中止。 而辩护人认为,谢阳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首先谢阳的该行为发生在《刑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九》修正前的刑罚,而据此前法律,谢阳行为不是犯罪。其次,该罪必须有犯罪故意,而谢阳的行为是基于认为司法工作人员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违法,而聚集多人围观旁听以给法庭施压,没有哄闹、冲击法庭的聚众故意等。 陈述:对我以前的行为感到羞耻又悔恨 在庭审开始公诉人讯问时,谢阳就表示:他没有刑讯逼供,更没有遭受“酷刑”。庭审结束时,谢阳最后陈述称:在我的这个案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特别是在我羁押期间,包括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8日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我的合法权利,没有对我刑讯逼供,更没有遭受酷刑。由于“酷刑”的问题对公众产生的误导及负面影响,我表示真诚的歉意,并希望得到公众的谅解。 谢阳介绍,他是2011年才拿到律师执业资格证,2012年4月山东发生“陈光诚事件”,就在强烈的“好奇心”驱使下,介入 “维权”律师圈,认识了“同类众人”,并大有相见恨晚之意。从此走上“维权之路”,并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一发不可收拾,直至今天这局面。 谢阳还称:“通过今天的庭审,使我更加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我对我以前的行为感到羞耻又悔恨。作为律师,我本应该遵守职业操守,自觉维护法律秩序。我以前的所作所为已经完全违背了律师的执业伦理,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他希望以自己为反面教材,奉劝所有维权律师放弃使用联系境外媒体及自媒体炒作热点、敏感事件,攻击司法制度,抹黑我国党政机关形象等方式来代理案件,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事,避免被西方反华势力利用。 公诉人认为,谢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具有悔改表现,希望法庭结合全案及考虑这些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辩护人贺小电建议法庭对谢阳从宽处理直至免予刑事处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性质上讲,非常严重,法定最低刑为剥夺政治权利,atv,这足以说明该罪罪行可以很小,情节可以很轻”。他认为,“我国不断繁荣富昌,国内安定团结,国际地位话语权愈高的环境下,仅凭几句没有事实基础的空泛言论,对国家政权可以说完全没有任何现实危害”。另外,谢阳失去自由已经有一段时间,认罪后不会再犯,希望从宽处理,以保障其个人乃至家庭的生活。 中午12点20时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