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李东方看来,银行担心恶意透支的解释并不合理。“银行还有很多其他方式来进行警示。比如诚信档案记录、催收提示等形式,全额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砝码过重了。” 李东方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消费者的诚信也是需要规制的。当作为持卡人的消费者违背诚信原则,银行一方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合理的。但是要有必要合适正当的程序来制定规则,规则的制定不能一家说了算;另外,规则订立以后,银行还要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在多少范围、幅度内的告知是合理的也需要考虑,也就是说罚则的制定过程和告知的到位性都要进行充分考量。 “银行通知和消费者知晓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具有相对性,银行的信息披露是可以达到一对一的,而且是可以做到详细通知的。”李东方表示,部分计息才是合理的方式,民事法律也要符合常识。 全额计息的计算方式会有改变吗? 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取消全额计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2013年7月起施行的新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出台了“容差还款”的新政:把账单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中,不进行全额计息,这一公约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还款。 尽管大多银行并未跟进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法律专家对于全额计息的合理性看法不一,不过,呼吁银行业逐步改变全额计息的方式,相对一致。 “尽管全额计息从法律的角度、道义的角度无可指责,但是客观上可以适当调整改善,这也有利于改善公共关系或者客户体验。”王卫国表示,从金融普惠、服务的角度,银行自身也应加强改善,各家银行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模式,要求各个银行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提升服务、重视客户体验是发展的趋势,全额计息的问题可以靠市场竞争解决和改善。在他看来,针对格式条款的争议和讨论,对于银行来说,应以个案作为契机,重视客户的体验。提高交易模式的精细化,提升金融的普惠性,将得大于失。 冯果认为,全额计息的方式,法律并无禁止,银行在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之后,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是一种商事行为,不过政府可以进行有效引导。 “自律公约的规定是一种让步。”在刘俊海看来,行业协会应该进一步发挥作用,清除行业潜规则和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正常的金融借贷行为。本报记者 魏哲哲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