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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报:农民挖三株“野草”获刑 律师:此案是意外事件

时间:2017-04-20 12:21来源:华商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思想受到极大震动。 判刑三年 缓刑三年 近日有媒体报道,卢氏县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思想受到极大震动。 农民田边挖三株“野草”获刑

  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思想受到极大震动。

  判刑三年 缓刑三年

  近日有媒体报道,卢氏县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被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质疑法院判决太重,也有法律工作者提出不同观点。

  据报道,卢氏县农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卢氏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卢氏县多人因采伐蕙兰获刑

  华商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卢氏县,因为非法采伐蕙兰获刑的不止秦某一人。

  卢氏县农民陈某,2016年4月22日在卢氏县徐家湾乡良木村王草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准备带回家种植,当天下午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采伐的是蕙兰。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卢氏县农民黄某,2015年8月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长沟沟脑挖掘兰草四丛八株,并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2016年4月22日被查获。经鉴定,黄某采挖的是蕙兰。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开奖,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卢氏县农民叶某甲、叶某乙,2015年11月16日,擅自在卢氏县五里川镇温口村林坡上挖掘兰草,准备带回家种植,被查获。经鉴定:叶某甲挖的是蕙兰,共16丛52株,叶某乙采挖的也是蕙兰,共1丛9株。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叶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说法

  此案的性质是意外事件

  从卢氏法院宣判的四起案件来看,采伐地分布在很多地方,因此一般人很难把它与“重点保护野生物种”联系在一起。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李长青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秦某案的“野草”应该不属于像老虎一样具有突出的保护特征,也没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这个农民不是专家,不具有识别能力,根本不具有主观犯意。此案的性质仅是意外事件,如果非要追究这个农民的刑责,首先应该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玩忽职守犯罪。

  >>法律规定

  非法采伐“保护植物”咋判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直播,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友观点

  宣传不到位 应该自罚

  @cooklit:神农、李时珍,搁在今天得把牢底坐穿!

  @识途de老马:觉得野花好看顺手摘几棵,这是太正常不过的事了?

  @逍遥烟客:以后走路都要小心,如果不小心踩死一只什么小虫子,被查出是国家保护动物,那可是要判刑的。

  @8rchvrwvnl:你在田边挖棵野生兰花试试?怎么不把野菜挖回家种在花盆里呢?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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