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最初我很想出来回应,但相关负责人说银行会处理这件事,不让我回应。我因此错过了最好的回应时间。没想到银行最终会这样处理,很不公平。 华商报:银行为什么会对你做出两次处理决定? 关某:事件发生后,银行让我写了一份检查,随着舆论的升温,银行又要求我写了一份检查。之后,银行对我做出了暂时停职、停发季度奖金的处理决定。事实上,第一份检查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第二份检查基本是按银行的要求写的。没想到,随着舆论压力的增大,银行做出了开除我的决定。 华商报:如果仲裁失败了,你打算怎么办? 关某:我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事实上,今年3月,在提交仲裁申请不久,我已经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了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法院已经受理,目前正等开庭通知。 单位能否认定“性骚扰” 律师说法不一 关某提起的仲裁案,最大争议在于“单位能否认定员工存在性骚扰行为”。律师对此也是说法不一。 说法一:单位无权认定性骚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对性骚扰进行严格的定义,关于性骚扰的惩罚表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界定性骚扰的权利。他认为,用人单位私自界定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于法无据。如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赵良善称,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法定性性骚扰,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其次,即使认定为性骚扰,这种微信方式的骚扰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严重?显然,也是够不上的。最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规定?即使有相关规定,是否进行了告知或者培训?都未知,所以贸然认定性骚扰没有依据。 因此,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解除与关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说法二:单位有权认定性骚扰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认为,性骚扰,一般是指以可以引起侵害对象性欲的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的行为。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个明确的定义,具体根据不同形式可能涉嫌猥亵、侮辱等违反《治安处罚法》以及其他侵犯名誉权、人格权等违法犯罪。 性骚扰不仅违法而且违反道德,用人单位可以把禁止性骚扰写进员工管理的规章制度里,也可以依据事实初步认定是否涉嫌性骚扰。如果员工违反了,当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开奖,就更加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些都有两个前提,一是要有清楚的基本事实和充分证据,二是不能和现行法律规范冲突。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就涉嫌违法,就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因此,被处理员工如果认为自己不构成性骚扰,就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认为,对性骚扰的界定肯定在司法机关,但单位有权对一般性性骚扰行为做出初步认定。如果单位有明确的、明示的规章制度,员工触犯了相关规定,单位有权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奖金是否需要支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华商记者 陈有谋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