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犯到无罪之身,两者之间的距离,到底能有多远?51岁的杨德武,用亲身经历给出了一个答案:16年,5000封申诉信。 2000年7月14日,安徽芜湖市南陵县东七乡发生一起命案,报案人杨德武,反成了“犯罪嫌疑人”。案发4个月后,他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证据尚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他的上诉也被法院驳回。身陷牢狱的杨德武,由此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2016年11月11日,已服刑16年的杨德武被改判无罪。作为众多冤案中的一起,j2直播,回看杨德武案,“蒙冤”特质非常明显。此案虽不乏杨德武的有罪供述,却缺少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直播,不仅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存疑,连之前案发现场“排除外部作案”的判断,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这无疑是原判决的“硬伤”。 其实,冤案最大的问题,往往不是实体,而是程序。杨德武的有罪供述,主要在案发当年的7月17日和7月18日两天形成,已被刑事拘留的他即便被询问,也应在羁押的看守所。侦查机关在刑警队询问,已经坏了“规矩”。 而据杨德武反映,审讯中“眼睛都不给闭”“我要喝水,他们都不让我喝”“手和脚肿得很粗,人生不如死”,承认“这样那样的,马上送你回去了”等细节,如果属实,更有违背程序、逼供诱供之嫌。当然,一起案件一时出问题,也不怎么要紧,真正可怕的是,“司法纠错功能”失灵。对于杨德武案,在实体与程序上存在诸多“瑕疵”。即便是“闯过”一审、二审,起码还有后面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诉,如此也能“亡羊补牢”。 但令人遗憾的是,杨德武申诉信的命运,绝大多数“石沉大海”。2004年5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杨德武申诉案立案复查,并向省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但法院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之后的多次“复查”也是如此。 虽说,申诉在程序上并不必然引起重审,还需法院认真“审查”,需要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问题是,此案“犯罪事实”疑云遍布,重审的理由有很多,当地法院又是以什么“理由”来搪塞申诉人和检察机关? 16年5000封申诉信,平均下来,约每天一封。不难想见,这需要多大的耐心,需要平复心中多少的冤恨。然而,这种“异常”的鸣冤之声,却被熟视无睹。 而今,案件得以“平反”,但追问、追查和追责不能停止。究竟当年有没有刑讯逼供,是什么导致有关部门“视而不见”,还需要查个水落石出,别让这种“另类纪录”再次上演。 文/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