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注意到,在孙兴华一审败诉的判决书上,法院将孟渭舟的话表述为“孙兴华和涉案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和互发短信能够印证彼此联系的情况,且涉案人员均对原告孙兴华进行了辨认,确认孙兴华就是嫖娼人员。” 孟渭舟至今仍然认为,虽然2014年孙的三次嫖娼都是零口供,“但是由于证据确凿,可以认定孙兴华嫖娼。” 对此,孙兴华的律师并不认同。 孙案一审代理律师戴晓东指出,警方的做法有三大问题:第一,如何认定存储的联系方式即为“小姐”的联系方式?第二,即使是“小姐”的联系方式,又如何能证明发生关系?第三,即使是发生关系,警方也应该出示现场证据,否则不足以使人信服。 孙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屈建国同样不认同警方的说法,“零口供是刑事诉讼的说法,行政诉讼中没有零口供一说。”屈律师向红星新闻介绍,“作为律师,从法律层面上,我认为警方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首先是没有直接证据,比如室内照片视频或是现场体液等物质鉴定;其次是在证人方面,有一位证人在孙兴华起诉临渭公安一审时翻供;最关键的是,一些法律文书出现了明显的伪造痕迹。 告知笔录有多个版本? 孙坚信有3个,孟予以否认 屈建国律师所说的“明显伪造痕迹”,指的是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2015年1月22日向孙兴华出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这份告知笔录,孙兴华说,他看到了两个版本: 孙兴华出示相关文件第一个版本是,2016年2月17日,临渭分局在一审开庭前,庭前证据交换时提供的,这也是被孙兴华指责造假最严重的版本。 第一个版本的告知笔录是2016年2月17日一审开庭前交换证据时,临渭分局提供的,也是后来孙兴华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版本。 在该告知笔录的“事实”部分机打内容结束后,有三行人工加写的内容,并且在这之上有一枚指纹,在“被告知人”处有孙兴华的签名。孙兴华对签名、指纹以及手写部分三项内容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手写部分位于指纹之上,即先按压指纹,后手写内容;签名则通过笔迹认为是孙兴华本人所写;指纹因模糊不清无法鉴定。 孙兴华对后两项提出异议,在二审时要求重新鉴定。 第二个版本是,孙兴华从临渭区检察院复印回来的,这份告知笔录是没有加写内容的版本,与第一个版本相同的是,在“事实”部分机打内容结束时,句子并不完整。 第二个版本是孙兴华从检察院复印回来的至于签名,红星新闻仅凭肉眼,无法判断两份处罚告知笔录有何不同之处。 对于上述两份处罚告知笔录,孙兴华均表示有异议,“两份告知书都不是我自己签署的那份,我签署的那份,有详细的所谓违法事实的部分,而不是这么两三行。” 因此,孙兴华坚信还有第三个版本存在。 但此前孟渭舟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表示“不存在两个版本的说法”。 “因为第一次我们做的告知书,能容纳的字数有限,加之办案民警的文字组织水平有限,导致在有限的空间内不能将3次嫖娼行为书写完,最后民警又用手工书写文字。由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管做了几次法律文书,都要客观记录在卷宗里,不能有撕毁的行为,所以就出现了两张告知书。” 华商报此前的报道一份关键证据? 孙兴华向红星新闻提供视频 称“这是他们做案子的证据” 今天,孙兴华将一段“重磅”视频传给红星新闻,他称:“这是他们做案子的证据!” 孙兴华出示视频证据根据这段由孙兴华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2015年1月22日,在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办案区内,两名警务人员先要求孙兴华在一份文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按手印,而当孙兴华离开后,两人有了如下的对话—— A:如果判他无罪的话,公安局会纠错的。 B:不会无罪,不会无罪,上一次检察院,我和检察长、批捕科长、副科长沟通过,再见三个人,就能批捕。 A:孟哥不说一年嘛。 B:按两年,狗日的给他整。 A:一是不折抵,二是不告知,先行政拘留,后收容教育,然后治安处罚。 A:再一个是说,两年还是一年? B:给整成两年?一年啊?能行? A:告知不告知? B:不告知,这是一种行政措施,行政强制措施。 A:主要看领导咋定,领导要是提出咋样一整。 B(打电话后):一年,我刚给XX打电话了,按一年。 出示这段视频的孙兴华情绪有些激动,已经52岁的他向红星新闻称,“我的案子就是这样被做出来的!” 这段视频为何会流入孙兴华手中? 据孙兴华称,这段视频是警方提交给法庭的,“他们以为视频没有声音,本来是为了证明我在告知书上签字和按手印用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