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称“广东省消委会”)获悉,“全国首例消费公益赔偿诉讼”已于3月8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立案。 该案的被告人,正是曾轰动一时的“惠州沙田屠宰场病猪死猪案”的20名被告人,此前他们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非法生产、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猪、死猪。 3月13日,该案代理律师之一、朱列玉律师团队成员邓赶生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由检察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已到二审阶段,一审法院已采纳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此背景下,广东省消委会律师团又向上述案件的20名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 据了解,此次公益诉讼由深圳市检察院提出建议,广东省消委会律师团经过商议,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中“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 “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赔偿损失,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制止商家的故意卖病猪、死猪的行为,因为商家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获利。” 邓赶生谈及为何提起此次公益诉讼时候如是说。 此前5宗消费公益诉讼均未包括赔偿请求 澎湃新闻:提起这个诉讼是否存在难点? 邓赶生:主要的难点在于消费公益诉讼能不能提起赔偿损失,法律没有规定。 去年通过的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四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没有包括赔偿损失。就目前的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还是以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为主。 澎湃新闻:最终是如何确定提起赔偿诉讼的呢? 邓赶生:虽然去年通过的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诉讼请求主要采取的就是“禁止之诉”——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赔礼道歉,但是后面写了个“等方式”,留有了空间。 同时,去年在通过这个司法解释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负责人新闻发布会上也解释称,在立法的时候就为以后法律的修改或者实践进步做了这样一个保留,“为将来法律修订及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扩张预留空间。” 澎湃新闻:本案有没有特殊性? 邓赶生:有,这次案件特殊在于它是一个食品安全的案子,根据《食品安全法》,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 但目前的情况是,卖的猪肉已经流向市场,到消费者的餐桌上并吃进肚子里了。 第一,消费者不知道吃的是有问题的食品;第二,消费者即使知道,也不可能举证,买了肉不可能还开个发票或收据,买完付了钱就走了,举证是很难的。 但是这个案子的影响和危害是比较严重的,所以我们律师团认为,如果仅仅提起“禁止之诉”,——禁止侵害或者赔礼道歉,意义不大。 加上这个案子刑事诉讼已经进入到了刑事审判的二审程序,所以侵权行为肯定是停止了。 澎湃新闻:去年11月接到了检察院的《建议书》,之后三个月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邓赶生:我们开过很多次会,主要讨论这个《检察建议书》所论述的内容,即发起公益诉讼是否合适,如果合适通过哪些方面去主张请求。 此外,我们主要研究赔偿损失有没有相关的法理基础,包括国内外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像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过这样的赔偿诉讼请求,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国外不完全一样,但是可以有一些参考性。 我国的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发展才比较快,而且相比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目前所知的消费公益诉讼仅有5宗,都没有包括赔偿请求。 澎湃新闻:在刑事诉讼还没结案的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会不会受到影响? 邓赶生:应该影响不大。因为民事诉讼也是重新提交证据,不是说有这个刑事诉讼,我们直接把它的证据拿过来。当然我们的证据基本上也是从检察院那边、法院那边获得,去复印了卷宗,有用的就采纳。 澎湃新闻:胜算把握有多大? 邓赶生:因为刑事诉讼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构成犯罪行为,民事诉讼存在侵害的行为应该说没有问题。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