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裁定表明,原告患者代表非该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或举报人,故行政处罚附带证据的公开与否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驳回了原告患者代表的起诉。 而一审裁定结果里面,对于当时庭上所讨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否涉及商业机密并无涉及。 “企业说这涉及商业秘密,所以不公开。我们认为这不构成商业秘密,一审的争议就在这儿。”卢意光律师表示,一审的裁定书回避了行政处罚附带证据到底是不是商业秘密这个问题,以申请的信息和原告患者代表没关系为由,驳回患者起诉。 “法律条文确实有一条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要跟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系。”卢意光律师表明,原告患者代表符合特殊需要。 卢意光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一个环境侵权诉讼案例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予公开环境信息,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法院认为,即使在别的案件中间,要作为证据也是属于特殊需要,属于正当的一个需求。“比如我们这个诉讼在南通案件中主张一个惩罚性赔偿也是一个特殊需要,这个我们是有依据的。” 卢意光律师所说的惩罚性赔偿,即“南通气体致盲案”患者与被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得到产品注册标准、原材料来源、批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去向等有关调查材料,也无法判定被告方是否存在故意成分,故而南通一案目前中止诉讼。 3 2月27日,记者采访了几位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案”患者,患者们都表明自己的情况在恶化当中,每天靠着药物进行简单的控制。几名受访患者均称自己基本失去了工作的能力,而他们最希望的还是天津滨海新区市场与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附带证据。 “我们就想尽早知道之前被注射气体的有害成分,也好对症下药,希望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再恶化。”患者赵强(化名)说道。 赵强(化名)右眼只有微弱的光感。 赵强今年31岁,2015年6月下旬来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眼伤,起初眼睛里放的硅油,后经医生建议后重新注射了气体。“第二天早上感觉眼睛不舒服,开始肿胀,医生注射了药之后肿胀好转,但第二天又会肿起来。”赵强称,这样反复的肿胀、消肿持续了大约一周的时间,他的眼睛依然看不到,当时身边五六个病友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赵强称,2015年7月3日,南京和上海眼科医生给他们做检查后,建议把气体抽出来,重新注射硅油。 赵强(化名)于2017年做的眼科检查报告。 赵强眼睛里的气体被抽出后的隔天,眼睛就消肿了,但是视力一直没有好转。从入院前的能看到人的轮廓到之后的微弱光感,他的右眼已基本看不到东西。 赵强表示,约有一年的时间不习惯一只眼看东西,atv,出去时也总要人相陪,也不能再从事之前的工作。目前他只能在工地上做一些简单的体力活,妻子和母亲也都出去找工作补贴家用。 患者每天依靠药物降低眼压。 最让赵强担心的依然是眼睛,之前一天用一次药就可以控制住眼压,现在一天多次用几种药才能稍微控制住。 之前从事技术工作的王华(化名)现在也只能天天在家无法工作,他告诉记者,他的眼睛一直在恶化,“我前天测的眼压44,正常的在20多,眼睛、眼眶疼得厉害。”王华说,自己有时倒开水都会倒洒到旁边。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