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收缴沈友金1007余万元后开具的收据 代理人供图 违法所得107余万 被纪委收缴1007余万 宣判后,沈友金开始服刑。2013年,宿城区纪委发文件公布开除沈友金党籍。同年,纪委对沈友金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开具了发票,三张带有纪委印章的扣款发票显示,共扣缴沈友金财产1007余万元。 沈友金及其家人对此很难接受,其妻子郭女士说:“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沈友金职务侵占20多万,挪用公款150万,违法所得共计170.4万余元,按照法院的判决,这一下多扣缴了800余万的财产。” 2013年上半年,沈友金要求区纪委将法院判决以外的资金予以退还。2013年11月,区纪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大居委会、制绳厂等相关单位财务进行了审计,2014年1月,纪委发通知表示,通过审计,实际应该收缴沈友金的资金939万余元,所以应该退还其多收缴的资金为68万余元。 对此审计结果,沈友金的律师向纪委发出了“退款申请”表示,首先,纪委收缴沈友金财产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沈友金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并已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所查扣款项也应进入司法程序而不应由纪委继续控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纪检委应当同时将财产作相应移送,案外合法财产则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其次,按照法院判决和纪委实际的收缴以及退还的款项,纪委目前还应将769万余元作为合法财产返还给沈友金。在未经司法机关授权的情况下,纪委单方面委托社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同时,作为查扣财产所依据的唯一凭证,纪委应对每笔扣押财产的款项做出合理解释。 区纪委回复:正在对案件进行复查 对于区纪委的审查报告,沈友金的妻子郭女士提出申请复查。郭女士提出,沈友金在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宿城区法院案件审理审判时期,已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就案件及集体、个体企业及个人财产问题进行账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沈友金本人按法院判决,现已在监狱服刑改造,所判决“违法财产”也已收缴充公,区纪委必须将除了法院依法判决以外的沈友金合法财产全额退还。 2月25日下午,探员联系到了宿城区纪委常委牛绍静,其表示,沈友金家人确实已经对此事提出复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目前纪委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办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暂时还没有相关的结果。 除了提出对返还财产的复查申请,郭女士还在2016年12月底向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要求撤销法院判决,对沈友金涉嫌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专家观点 收缴款应遵循法院判决金额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管晓峰认为,该规定适用于司法机关,也应该约束其他国家机关,鉴于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追缴的范围是沈友金的违法所得,直播,而该案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为170余万元,因此,超出此数额的扣押款项应该返还给沈友金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王巍校对 陆爱英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