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广东电白人许某某指挥许某、王某,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两名不辞而别的女子,外出应聘收银员,在顾客刷卡时趁机窃取银行卡信息,他则负责根据窃取来的信息制作复制卡。广州人梁某、河南人王某某则是中介,帮许某某购买POS 机并招募取款人,另还有许某某的多名马仔。很快,警方从广州、茂名、上海、长春、长沙等地,将许某某等12名主要嫌疑人抓获。落网后,许某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受害人状告银行索赔全部损失 就在警方紧张抓捕嫌疑人的同时,季女士也将借记卡的发卡行告到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季女士认为,自己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自己经济损失254389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那么,季女士告银行到底有没有道理?毕竟在饭店刷卡消费的是季女士本人,和银行似乎没有直接关系。 对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卡片信息及密码是从季女士处泄露的,其账户被盗并非发生在银行经营场所或ATM机等风险防范范围之内,不应无限放大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完全忽视季女士作为持卡人应承担的卡片信息及密码的保护义务;无论银行的系统及技术手段有多完善,都无法避免因季女士自己将卡片交由别人而导致的卡片信息泄露,且案涉卡片是凭密码消费,密码只有季女士知晓,也是卡片的最后一道保护措施,但季女士对密码疏于保护,可见季女士本身有重大过错。此案是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完结后,再行处理。 5 法院为何判银行赔250余万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进程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银行应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atv,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应确保储户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卡内资金安全。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