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山寨兵马俑群”涉及侵权等法律问题,9日,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常莎认为,安徽的仿制行为不足以引发游客混淆真兵马俑与该景点,因此不属于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混淆旅客视听的行为。 常莎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兵马俑”等建筑雕像可以纳入“建筑、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一般而言,建筑雕塑的设计人或建造人为其著作权人。 “但兵马俑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早已不在世,而且其著作权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虽然‘兵马俑’是我国文化历史的象征,涉及‘兵马俑’的版权争议,我国相关政府、机构可以作为权利主体维护权利,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类似于‘兵马俑’这样的文物,已距今数千年,已经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从著作权角度而言,安徽兵马俑不侵权。” 常莎认为,虽然兵马俑仿制并未受到法律禁止,且无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类似“山寨”的行为仍然不值得鼓励。“兵马俑作为我国的文化象征之一,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却极有可能损害国家尊严,对它的仿制行为应当被禁止。” 文/本报记者 郭琳琳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