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关于作案时间,聂树斌并没有供述出作案的具体日期,而其对作案时间的供述在车间主任葛某某对其进行批评后第二天和受到批评的当天之间不断变化,前后存在多次反复;关于取得花衬衣的具体位置,atv直播,聂树斌供述曾有“三轮车把上”、“从破烂堆上拿的”和“褂子在道边放着”等多种说法,前后存在较大出入;关于脱被害人内裤,是在实施强奸被害人之前,还是强奸之后,聂树斌的供述前后不一。 (三)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的情节因证人证言而变化。因证人梁某不能证实丢失过花衬衣,且证实的外出时间与聂树斌供述偷拿衬衣的时间、地点存在明显矛盾,即聂树斌偷拿三轮车把上的衬衣时,三轮车应正被梁某骑出拾垃圾,故侦查机关再次讯问聂树斌时,直播,先是问其是否看到电化厂东墙外有破烂堆,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再讯问其“到底是从哪拿的花衬衣”,聂树斌随即改称不是从三轮车把上拿的,而是“从破烂堆上拿的”。聂树斌供述存在“随证而供”情形,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 (四)聂树斌到案后供述缺失。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获归案,9月24日,侦查机关决定对聂树斌监视居住,直至10月9日,聂树斌一直被押于留营派出所。在案证据显示,聂树斌第一份讯问笔录时间为9月28日。从聂树斌到案至作出第一次有罪供述间隔五天时间,而卷内没有一份此期间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聂树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