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翼飞说,环保组织胜诉后并不会得到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及环境修护费都支付至当地的环保专项账户用于环境治理。此外,环保组织均为公益组织,其本身并无盈利能力,所有运作资金均来源于社会捐款。 据了解,全国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符合最低规定的“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也有700余个,但2015年中仅有9家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经济困难有目共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14年的调查显示,全国60%的环保组织无力负担固定办公场所,超过80%的组织年度筹资不足5万元,而近半组织没有法律相关业务。 公益诉讼应建立“兜底”制度 “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未同意。”马勇说,环保组织是法律的践行者,诉讼就有败诉风险,“虽然我们认为判决很不合理,但是对诉讼费的判决生效,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就要作好交纳相应款项的准备。” 杨翼飞律师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不应当区别对待,更不应当出现检察机关无需交纳诉讼费而环保组织需要交纳高额诉讼费的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j2直播,201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指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败诉的,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贵州省高院还提出,应探索建立对胜诉原告给予奖励的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组织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葛枫建议,建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使得社会组织的起诉、调研、取证的费用都能得到支持。 尽管面对“天价诉讼费”的压力,马勇依然认为“这是一个难得的契机”。在他看来,任何一起环境公益诉讼遇到重大困难甚至挫折时,正好就是完善这项制度最为重要的时机,“这个案件将会影响整个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意义十分重大”。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