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解滑雪运动本身的规范,知道并适用相关通行、避让的规则外,法官建议,应先了解所在滑雪场的环境设施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关乎安全的地势、雪质、天气、人群密度以及信号牌、指示牌和警示标志等,以便选择更适当的方式和更安全的线路滑行,并使自己的滑行与自己的水平相符,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滑雪者还应掌握一些急救常识,对受伤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有一定了解。发现他人受伤时应及时报告雪场工作人员或采取必要救助措施。 对滑雪场经营管理者法官建议,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场所内设置明显提示牌,介绍雪场相关情况,提示滑雪运动注意事项,警示相关应急措施。并组织人员定时巡视,特别是易出现危险和事故多发的重点位置,应配备监控摄像设备。现场应有专门救护人员,准备充分救护用具和药品。可能情况下,设置救援绿色通道,防止因延误救治而导致伤情加重。 案例 二人滑雪相撞演示分清责任 昨日上午,二中院还向经营一家涉诉滑雪场的旅游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据悉,这是二中院首次向滑雪场经营方发司法建议。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于某在该旅游公司开办的滑雪场滑行时,与刘某发生碰撞,致受伤昏迷。经鉴定,于某构成九级伤残。后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并要求经营滑雪场的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15.6万余元,旅游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刘某认为法院认定“双方撞击”与事实不符,提出上诉。 二中院审理时,组织二人回忆并演示事发经过。刘某称,于某是躲避其他人动作失控撞上自己。而于某则称自己在发生碰撞前系正常滑行,被刘某撞倒。 法院审理发现,于某所陈述的经过在逻辑上与双方之伤情更为相符,加之前述证人证言证明,法院认定,于某所述经过应予采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中院昨日向经营涉诉滑雪场的旅游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加强对滑雪者的指示、教育和引导、在滑雪场重点位置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加强救援专业力量等建议。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