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袁某去西藏尼玛县来多乡干建筑,刚到第二天就出现严重的高原反应,在转院途中身亡。死者家属找到保险公司,atv直播,要求支付16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高原反应属于高原疾病,并非意外伤害,不予赔偿。 新津法院认为,高原反应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万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atv,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高原反应死亡 保险公司不赔意外伤害险 新津人袁某准备跟他人到西藏尼玛县来多乡干建筑。走之前,袁某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6万元。 去年4月24日晚间,袁某来到尼玛县来多乡。第二天,袁某因不适应高原缺氧气候,出现严重的高原反应综合征,在来多乡卫生所转院至县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袁某遭遇高原反应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身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16万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从袁某2016年4月2日自成都到西藏,在拉萨待了20多天均没有高原反应,可见袁某并非因高原反应死亡,而是患高原疾病所致。 一审法院:高原反应属意外伤害,判赔16万 新津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意外伤害的定义,“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可知意外伤害即为客观事件直接导致的意外伤害。本案中造成袁某死亡的客观实践是袁某进入空气稀薄、大气压力降低、氧气含量减少的恶劣高原环境,随之发生的后果均是客观事件这个原因所引起,比如发生高原反应,并可能出现一般性头痛;或出现较为严重的情况,如呼吸困难,须立即抢救,甚至因抢救无效或不及时死亡。高原反应只是这个客观事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而这个客观事实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新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亡家属16万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高原反应属外来因素所致,非自己疾病 保险公司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一份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高等学校教材,其中载明“由平原移居到高原或短期在高原逗留的人,因对高原环境适应能力不足引起以缺氧为突出表现的一组疾病称为高原病。”因此,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袁某的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致死,而是因患高原疾病致死。 成都中院二审还查明,保险公司曾在事发后向死者家属调查,死者家属称“他(袁某)平时身体还可以,未因大病住过医院。”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虽然《内科学》教材将“高原反应”定义为疾病,但高原反应的本质系外来物理因素给身体带来的不良反应,袁某所遭受的伤害系从低海拔地区进入高海拔地区后,由于恶劣环境等外部因素导致的。另外,据死者家属的陈述可知,袁某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健康状况为“未因大病住过医院”,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袁某系因自身内在疾病所致。因而袁某的死亡符合“外来性”“非疾病性”的定义。同时,袁某对高原反应有一定认知,但对高原反应致死的结果不具有预见性,也非本意。袁某到来多乡第二天就死亡,不到24小时即因高原反应死亡,符合突发性条件,因而,袁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属于意外伤害致死。 近日,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新津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