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也对澎湃新闻表示,刑罚是最严厉的手段,办案机关应该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理方法,不应机械执法,“在有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可以用行政法规来处理”。 那么,从法律实践来看,为何不同法院在类似性质案件中,对行政处罚或刑罚的适用存在差异?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这反映出各地对法律的“理解并不统一”。 孙国祥解释到,马戏团的非法运输行为“有一个前置的行政违法的程序”,意味着首先违反了相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法规,atv,在此基础上发展到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孙国祥称, “行政法规和刑法法规规定的目的可能不完全一样,虽然都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但行政法规更侧重于管理角度,如要做犯罪认定,“要看被告人的行为对野生动物保护是否有实质性伤害,如果没有实质性判断,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此外,律师王振宇还指出,由于马戏团所需的动物运输本不常见,《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尚无针对该情况的司法解释,“该法条在适用性方面可能还有不足、司法解释不够明确”。 对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提出、完善,王振宇、许兰亭、孙国祥均表示期待,他们认为,这是规范理解的有效方法。 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应如何把握马戏团非法运输案件中行政处罚或刑罚的适用? 许兰亭表示,行政处罚或刑罚的适用主要看社会危害性性程度大小,危害性大的按犯罪处理,小的按一般违法违规即行政处罚。 许兰亭解释称,在类似马戏团案件中,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可从“是否多次无证运输、运输的野生动物尤其是列入名录的濒危野生动物数量以及是否对野生动物造成伤亡等”方面来衡量。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