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包括,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70号判决中显示的,王战胜用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晨龙(时年3岁)、王晨峰(时年6岁)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晨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晨峰经抢救脱险。两个孩子同时吃的饭,为何一个在早晨7点钟左右中毒死亡,另一个却在中午放学后(12点左右)中毒?若说第二个孩子是中午中毒的,那么早上吃的为什么没有中毒;再者,第一个孩子(王晨龙)中毒已经送往医院,已知道吃了有毒的食品, 那时王战胜夫妇已经回到家中,为什么不收起孩子所吃的食品,怎能让第二个孩子(王晨峰)再次中毒呢? 同时,民权县公安局认定14日早上投毒于厨房的面粉中,那么,15日早上王战胜(王晨峰之父)才把豆糁从堂屋端进厨房(办案人员勘察时提取的生豆糁、炒豆糁均含毒),豆糁的毒又从何而来呢?况且厨房中的小米瓢面粉配着豆糁全部煎成面饼,在公安勘察时又出现小米瓢带毒的面粉、带毒的豆糁,这又从何而来的呢? 在鉴定中,面粉、面饼、豆糁中均含毒,但是,当时做饼用的炊具在本案中没有出示鉴定结论。毒面饼来源锅具,锅具中应当有毒的残渣,锅具上没依据证实 有毒的残留,怎能证实做饼前面粉中有毒呢?如果孩子吃了别的食品中毒后,有人故意在面粉中、豆糁中、面饼中投毒造假呢?锅具上没有毒的残留,岂能认定15号早上王战胜在做饼时,面粉、豆糁、面饼中是不含毒鼠强的? 由此,吴春红认为自己被判投毒是错误的。 除了投毒的物证,吴春红还对警方侦查的过程表示了怀疑。 吴春红在上诉状中表示,民权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侦察期间,没有实事求是。从证人证言存在许多人证明孩子吃方便面了,胃内容物在鉴定时,为什么也没有方便面的迹象,方便面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办案人员并没有提取孩子吃过的方便面剩余物,而是取同箱中的其他方便面作以鉴定。 对于吴春红的上诉状,李长青律师表示吴春红所掌握的情况很详细,也充分说明了吴春红对于自己无罪的态度。 “4日上午,我会到河南省高院去了解上诉的情况。”李长青律师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接下来准备为吴春红做无罪辩护做准备。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