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7日,“全国专车第一案”再次宣布延期宣判。承办此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通报,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因案件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本案已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第三次延期宣判之前,2015年11月29日,交通部公布了“专车新规”征求意见结果。据介绍,此次共收集5929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专车车辆准入等12个方面。其中,六成意见支持将专车纳入出租车管理;52%的意见认为专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61.5%的意见认为专车驾驶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四次延期宣判:2016年7月 原因:社会关注度高,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争议 今年7月初,负责本案审理的审判长陈卫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案虽是个案,但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尚存在一定争议,目前我们正在讨论研究。” 去年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宣判现场。 律师供图法院释疑 法院:不能将新商业模式一概斥于市场之外 12月30日下午,这起案件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判。陈超本人并未到现场,代理律师李文谦到庭听候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市场上出现了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客运服务的行为。本案系针对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陈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本案中,陈超在与乘客通过网络约车软件取得联系后,使用未取得运营证的车辆将乘客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附近送至济南西站,并按约定收取了车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属于违法,法律规定清楚无疑。陈超的车辆未取得运营证,且向乘客收取了费用,完全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所有法定事实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约车进入出租车市场具有必然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因此,不宜以上述规定来否定新业态的经营模式。 对以上两种观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最后停滞不前。 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网约车这种客运行为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同样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有序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只要是有效的法律、法规,就应当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因此,在本案当中,既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激发的社会需求、市场创新等相关因素,atv直播,作出既符合依法行政的当下要求,又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留有适度空间的司法判断。 综上,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在本案审理中,应当对行政处罚是否畸重的情形予以特别关注。 第二个方面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畸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