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这两份协议,他们当年借给蔡绍堤的钱,就想从‘英伦壹号’项目获取收益。胡永文和朱汉中先后到南昌中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他们从 ‘英伦壹号’项目分配收益的请求。”何柏义说,“如果公司的印章不掌控在我的手里,他们伪造的合作协议就得逞了,那就真上了他们的当。” 2016年8月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朱汉中要求从第三人江西松柏公司100%股权中的10%股权转让给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朱汉中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院,并定于12月28日开庭审理。 但是,胡永文的诉讼请求却获得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2015年7月22日,胡永文将江西松柏公司、蔡绍堤一同作为被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胡永文与被告蔡绍堤在2012年9月6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是在蔡绍堤一人享有 100%股权且在具有公示效力下签订的,属于被告蔡绍堤代表被告江西松柏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且对已收到启动资金300万元无异议,根据《民法通则》第四 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原告胡永文享有被告江西松柏公司“英伦壹号”一二期20%的收益。 对此,何柏义认为,案情事实基本相同一致的两起诉讼案件,却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 “胡永文和朱汉中当年借给蔡绍堤的钱,这并无争议。即便当时蔡绍堤是松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持有百分之百的股权,但借钱行为与松柏公司无关, 是蔡绍堤的个人行为。两起案件中出现的两个借款协议,实际上是朱汉中与胡永文两人在无法快速从蔡绍堤手上要回借款的情况下,在2015年的期间,各自草拟 了一份合作协议,并让蔡绍堤签字按手印。他们的合作协议并非2012年时所签署的。”何柏文这样告诉 质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据了解,对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胡永文主张权益的胜诉,江西松柏公司已提起上诉。 何柏义一直认为,胡永文提供的一份在2012年9月6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纯属伪造,胡永文无权向松柏公司主张权益。 “胡永文是江西省进贤县创建办原主任,开奖,法律规定公职人员严禁在民间放贷。他在2012年9月任职进贤县创建办主任期间出资2400多万元购买松 柏公司股权的钱从哪里来的?所涉资金与个人收入明显不相符。”何柏义告诉记者,胡永文不但伪造了“合作协议”,还谎称拥有松柏公司20%的股权。“可是, 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股权证书、股东协议、出资证明、出资凭证均无任何记载。” 图为何柏义与实际出资零元人民币的蔡绍堤签署的合作协议。记者采访中发现,胡永文借给蔡绍堤的资金,都是由一名叫胡小燕的人转账到蔡绍堤的个人账户上。 何柏义说,胡永文对松柏公司主张股东权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蔡绍堤从未获得授权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进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2015年3月16日对松柏公司审计清查时,并没有发现有胡永文的任何主张权益的资料。”松柏公司的吴经理也告诉记者,松柏公司从2010年3月16日投入运营,至今与胡永文没有任何资金来往,上述事实已由胡永文本人向法庭证实。 对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胡永文享有松柏公司所属“英伦壹品”房地产项目20%的收益及返回300万元启动资金一案,何柏义认为是南昌中院罔顾客观事实,视法律为儿戏而枉法裁判的结果。 “若与松柏公司没有资金来往的胡永文可享有松柏公司20%的股权,那么,进贤县的其他30多名出借人都可以与蔡绍堤恶意串通而签署一份‘合作协 议书’来主张权益。我的公司岂不是都被借钱给蔡绍堤的人瓜分完了?”何柏文说,他已经向江西省高院提出对胡永文与蔡绍堤的“合作协议书”进行司法鉴定的申 请。 对于上述胡永文疑伪造“合作协议”虚假讼诉以及公职人员放高利贷等方面的说法, “我在2012年就已经离职了,我都向单位说明了,你们媒体可以调查。我跟蔡绍堤签署的就是合作协议,不是放高利贷。至于我借给蔡绍堤的钱都被 其个人转入福建去了,那我也不清楚,如果法院判决我是虚假诉讼或者判决我输了,我就认了。”胡永文在电话中回应,“何柏文也找我谈过几回,说协商解决问 题。”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