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质疑由征收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作废的问题,武汉市国土资源局表示,2012年《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出台前,已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2015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年2月我市对原《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律师说法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需要什么流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注销等,主要是实行“依申请办理”原则。流程一般为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进行查验,一旦房屋灭失属实,予以注销,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实无法回收,可公告作废。但作废前提仍是查验房屋灭失情况。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称,如此批量注销房屋产权证经不起推敲。如果认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就可以生效则理解有误,征收决定出来后,当事人可在60天内行政复议,6个月内行政诉讼。在这期间,征收决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并非立刻生效。 2、“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指的是什么? 韩骁解释称,不动产权利灭失是指不动产已经没了,比如由于爆炸、地震、拆除等原因房屋不复存在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此处的“确实无法收回”是指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或者当事人隐匿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回收。 3、注销此证与拆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韩骁表示,对于未被拆迁的户主而言,房屋仍存在,房屋上的权利仍存在,此时单方面公告宣布剥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对其私有财产权益的侵犯。 不动产权注销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丧失了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从物权理论来看,在无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就构成了对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妨碍,武汉市政府完全可以排除妨碍为由要求拆除房屋。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称,国土资源局说注销的原因不是拆迁是征收,但拆迁恰恰是征收制度的一部分,两者并不矛盾,因此不可以割裂开来。 4、注销行为是否有不妥之处? 韩骁表示,本案中分两种情况,对于政府合法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并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被合法强拆了的房屋,因该房屋已灭失,注销其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予以公告并无不妥。 如果没签协议,也没拆的房屋注销其不动产权属证书,该行为涉嫌违法。不动产登记作废必须是不动产灭失为前提,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atv,也需要在与公民达成合理补偿的基础上进行征收。 在未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武汉市房屋登记部门利用对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解读有误,单方面对房屋产权作出注销登记。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撤销武汉市产权登记部门的该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